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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管理

中共湖南科技大学委员会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若干规定(试行)

 

中共湖南科技大学委员会关于认真贯彻执行

民主集中制的若干规定(试行)

科大党发[2004]48号

    为确保民主集中制在我校的贯彻执行,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结合学校实际,特对校、院两级领导班子执行民主集中制作出如下规定。

    一、充分发扬民主,增强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和权威性
   (一)决策前:校、院两级领导班子成员应深入群众认真调查研究,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特别要认真听取基层党组织、广大党员以及专家、教授们的意见,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法,善于集中群众的智慧,逐步建立起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二)决策中:一把手要正确处理好个人与集体的关系,既要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和班子其他成员的意见,又要敢于负责,敢于拍板。领导班子全体成员都要积极参与集体决策,以对工作高度负责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凡属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全校性的重大问题、科级及以上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都要由党委(扩大)会(教学院由党政联席会议,以下同)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的决定,要充分酝酿、协商和讨论,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定或决议。
   (三)决策后: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执行集体决议,严肃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任何个人无权改变集体的决定,个人或少数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必须无条件服从并在行动上积极执行。

    二、树立全局观念,保证政令畅通
   (一)树立大局观念。牢固树立大局意识,站在学校发展的高度,用战略和发展的眼光来思考和处理问题,要摆正个人利益、部门利益和全局利益的关系,决不允许损害全局利益。
   (二)正确处理全局与局部的关系,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既要服从全局,坚决执行党委的重大决策,又要在这个前提下联系各部门、各单位的实际,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创造性地做好各部门的工作。
   (三)确保政令统一,政令畅通。在贯彻民主集中制的问题上,各部门、各单位不能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切实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三、抓好制度建设,确保民主集中制的贯彻执行
   (一)坚持和完善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是民主集中制的重要体现,必须坚持和完善。《中共湖南科技大学委员会工作制度》和《湖南科技大学工作制度》对校党委书记、副书记的职责及工作制度,校长、副校长的职责及工作制度,以及会议制度、文件审批制度、请示报告制度、校领导的内外事活动制度等都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必须严格执行,各教学院要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制定本院的议事规则和操作规程。
   (二)坚持和完善密切联系群众的制度
    坚持和完善校院(处)领导定点联系制度、巡访制度和听课制度,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为基层和教职工、学生办实事。领导干部要经常深入课堂、实验室、食堂和学生宿舍了解情况,发现和解决问题,及时向党委汇报。
   (三)坚持和完善民主生活会制度
    党的民主生活会是发扬党内民主、交心通气、统一思想、形成共识的有效途径,必须坚持和完善并形成制度,使党员对党内事务和学校大事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要把党的方针政策、指示和决议,及时传达给下级党组织和党员,有些重要事情应该在党内先讨论,让党员先知晓。党内民主生活会要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开展谈心活动,从团结的愿望出发,通过批评和自我批评,分清是非、团结同志、增强党性、克服缺点、改进工作。

    四、加强检查督促,把执行民主集中制落到实处
   (一)领导班子成员自身严格要求,率先垂范
    有关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制度,所有领导班子成员都应率先垂范,带头遵守,不开口子,不搞特殊化。书记和校长(院长)在集体领导中负有主要责任,更应当成为执行民主集中制的表率。所有班子成员都要互相信任、互相支持、互相谅解,包括互相帮助克服缺点和改正错误,不断增强执行民主集中制的自觉性。
   (二)完善党内监督机制,制定党内监督措施
    充分发挥纪委在党内监督中的作用,同时把党内监督同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民主党派的监督结合起来,逐步形成强有力的监督机制,以保证民主集中制的顺利执行。其具体措施由纪委另行制订,报党委批准执行。
   (三)加强督办
    学校党办、校办作为校党委、校行政处理日常事务的办事机构,对党委会议、校务会议研究决定的工作应加强检查督促,以保证政令畅通。凡党委(扩大)会议、校务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各单位必须认真遵照执行,不得自行其是,更不得拖着不办;党办、校办要定期检查,加强督办,对未按时完成又未事先报告的要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重大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应及时整理印发会议纪要,一律按纪要执行,教学院综合办公室要落实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决议,并加强工作的落实和督办。
   (四)机关各部、处、室及直属单位以部(室、处)务会议的形式参照本规定执行。

   五、其他
   (一)本规定由校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