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南科技大学委员会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若干规定(科大党发〔2011〕27号)
中共湖南科技大学委员会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若干规定
(科大党发〔2011〕27号)
为确保民主集中制在我校的贯彻执行,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结合学校实际,特对校、院两级领导班子执行民主集中制作出如下规定。
一、充分发扬民主,完善决策机制
(一)决策前:校、院两级领导班子成员应深入群众认真调查研究,听取各方面意见,特别要听取基层党组织、广大党员以及专家、教授们的意见,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法,善于集中群众的智慧,逐步建立起领导、专家、群众共同参与的决策机制。
(二)决策中:单位主要领导要正确处理好个人与集体的关系,既要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和班子其他成员的意见,又要敢于负责,敢于决策。领导班子全体成员都要积极参与集体决策,以对工作高度负责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凡属全校性(全院性)的重大问题都要由党委(扩大)会议(教学院由党政联席会议,以下同)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的决定,要充分酝酿、协商和讨论,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定或决议。
(三)决策后: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执行集体决议,严格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任何个人无权改变集体的决定,个人或少数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必须无条件服从并在行动上积极执行。
二、树立全局观念,确保政令畅通
(一)牢固树立大局意识。站在学校发展的高度,从战略和发展的高度来思考和处理问题。正确处理个人利益、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的关系。既要服从全局,坚决执行党委的重大决策,又要结合各单位的实际,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二)确保政令统一和畅通。在贯彻民主集中制的问题上,各单位要杜绝“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推诿扯皮、效率低下的现象,切实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三、抓好制度建设,完善制度体系
(一)坚持和完善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是民主集中制的重要体现,必须坚持和完善。《中共湖南科技大学委员会工作制度》和《湖南科技大学行政工作制度》对校党委书记、副书记的职责及工作制度,校长、副校长的职责及工作制度,以及会议制度、文件审批制度、请示报告制度、校领导的内外事活动制度等都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必须严格执行,各教学院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制定本院的议事规则和操作规程。
(二)坚持和完善密切联系群众的制度。坚持和完善校院(处)领导定点联系制度、巡访制度和接待日制度,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为基层和教职工、学生解难事、办实事、做好事。领导干部要经常深入课堂、实验室、食堂和学生宿舍了解情况,发现和解决问题,及时向党委汇报。
(三)坚持和完善民主生活会制度。党的民主生活会是发扬党内民主、统一思想、形成共识的有效途径,必须坚持和完善并形成制度,使党员对党内事务和学校(院)大事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要把党的方针政策、指示和决议,及时传达给下级党组织和党员,有些重要事情应该在党内先讨论,让党员先知晓。党内民主生活会要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开展谈心活动,从团结的愿望出发,通过批评和自我批评,分清是非、团结同志、增强党性、克服缺点、改进工作。
(四)坚持和完善校(院)务公开制度。学校(院)领导班子要定期在党员代表大会、党员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等会议上报告学校(院)的工作情况,积极推进校(院)务公开、党务公开,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并就学校(院)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广泛听取意见,切实改进工作。
四、加强检查督促,完善监督机制
(一)领导班子成员自身严格要求,率先垂范
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制度,所有领导班子成员都应率先垂范,带头遵守,不搞特殊化。书记和校长(院长)在集体领导中负有主要责任,更应当成为执行民主集中制的表率。所有班子成员都要互相信任、互相支持、互相谅解,包括互相帮助克服缺点和改正错误,不断增强执行民主集中制的自觉性。
(二)完善党内监督机制,制定党内监督措施
充分发挥纪委在党内监督中的作用,同时把党内监督同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民主党派的监督结合起来,逐步形成强有力的监督机制,以保证民主集中制的顺利执行。其具体措施由纪委另行制订,报校党委批准执行。
(三)加强督办力度,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党办校办作为校党委、校行政处理日常事务的办事机构,对党委(扩大)会议、校务会议研究决定的工作应加强检查督促,以保证政令畅通。学校党委(扩大)会议、校务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各单位必须认真遵照执行,不得自行其是,更不得拖延、推诿;党办校办要定期检查,加强督办,对未按时完成又未事先报告的要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重大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应及时整理印发会议纪要,一律按纪要执行。教学院党政办公室要落实院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决议,并加强工作的落实和督办。
(四)机关各部、处、室及直属单位以部(室、处)务会议的形式参照本规定执行。
五、其他
(一)本规定由学校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中共湖南科技大学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若干规定(试行)》(科大党发〔2004〕4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