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干部工作» 干部管理

干部管理

湖南科技大学领导干部出国(境)审批管理规定

 

湖南科技大学领导干部出国(境)审批管理规定

科大党发[2006]8号

    为加强和改进领导干部申请出国(境)审批管理工作,现就学校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申请出国(境)审批管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申请出国(境)的事由和条件
   
(一)对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国(境),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本着对在职领导干部从严,退(离)休干部适当从宽;党政领导干部从严,其他干部适当从宽;党员领导干部从严,其他干部适应从宽的精神,做好审批工作。
   (二)在职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因公申请出国(境),有下列事由之一者,原则上可以同意其出国申请:
   
1、被国家和省部委等上级部门公派出国进修学习;
    
2、根据我校与国外、境外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合作交流协议以单位公派形式出国学习;
   
3、按照学校出国(境)参加学术会议的规定已经批准出国的;
   
4、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参加由上级机关统一组织的出国出(境)考察培训。
  
(三)在职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因私事申请出国(境),应从严掌握。有下列事由之一者,可酌情批准:
   
1、探望在国(境)外定居的父母(包括养父母,下同)或配偶;
   
2、归侨、侨眷探望在国(境)外定居的同胞兄弟姐妹;
   
3、探望在我国政府驻外机构工作的配偶;
   
4、探望出国留学(期限在两年及其以上)在国外学习满一年的配偶、子女;
   
5、为在国(境)外的父母或者配偶、同胞兄弟姐妹、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奔丧;
   
6、短期出国(境)继承遗产,或者受委托处理近亲属在国(境)外的财产;
   
7、到香港、澳门探望在国外或者台湾定居,途径香港或澳门,不来大陆的父母、子女及同胞兄弟姐妹;
   
8、确需到国(境)外治疗重、急疾病;
   
9、假期出国(境)旅游;
   
10、其他确需出国(境)的事由。
  
(四)退(离)休干部除上述范围外,有下列事由之一者,也可批准:
   
1、探望在国(境)外定居的父母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2、探望在国(境)外留学的子女或者孙子女、外孙子女;
   
3、应邀出国(境)讲学、办展览、传授技艺;
   
4、参加中国公民出国(境)组团社组织的出国(境)旅游。
   
5、因照顾年老孤独父母或继承亲属产业,或晚年在国内无亲属依靠需要在国(境)外的直系亲属(含近亲属)照顾而到国(境)外定居。
   
(五)按照上述规定申请出国(境)的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批准:
   
1、知密度较高,掌握政治、经济、科技等重要机密,有关部门认为不宜出国(境)的;从事过机密性较高的工作,掌握和了解的机密尚未解密的;
   
2、政治表现不好,在重大政治事件,尤其同“法**”邪教组织斗争中犯有严重错误的;
   
3、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检察机关认定的犯罪嫌疑人;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的;纪检、监察机关认为存在影响出国问题的;
   
4、纪检、监察机关正在审查尚未结论和处理的;
   
5、受党纪、政纪处分不满一年;处于留党查看或开除留用期间的;
   
6、探望、投靠的国(境)外人员,属于在国(境)外从事颠覆我国政府的活动、叛逃、出走或者长期滞留未归的;
   
7、因其他原因经有关主管机关认为不宜出国(境)的。

    二、出国(境)时间
  
(一)在职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国(境)时间按以下原则掌握:
   
1、国家公派留学进修人员时间为三个月以上,最长不超过两年,攻读学位者可根据实际学习时间延长;
   
2、单位公派留学进修人员根据协议时间确定;
   
3、出国(境)参加学术会议时间不超过半个月;
   
4、参加由上级机关统一组织的出国出(境)考察培训时间不超过一个月;
   
5、探望在国(境)外定居的配偶,每两年出国(境)一次,时间不超过两个月;
   
6、探望出国留学的配偶,在配偶留学期间可出国(境)一次,时间不超过三个月;
    7、探望在国(境)外定居的父母,每四年可出国(境)一次,时间不超过一个月;

    8、归侨、侨眷探望在国(境)外定居的同胞兄弟姐妹,每四年可出国(境)一次,时间不超过一个月;
   
9、其他出国(境)的,在国(境)外时间一般为一个月,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二)出国(境)时间,从离境之日起计算。
  
(三)因私事短期出国(境),应当按期返回,原则上不准续假。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的,须在假期内提出续假申请,经学校党委同意,续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一个月。
  
(四)因私事再次申请出国(境),一般应当与上次间隔一年以上,申请假期出国(境)旅游可不受此限。

    三、出国(境)审批权限
  
(一)申请出国(境)
   
科级干部,由人事处、对外联络处审查后报党委组织部,由分管外事工作副校长审查同意后,报学校党委审批,由书记或校长签批。
   
处级干部, 由人事处、对外联络处、报党委组织部,由分管外事工作副校长审查同意后,报学校党委审批,由书记或校长签批。
   
校级领导干部出国(境),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学校单位党委提出意见,报上级党委审批。
   (离)休干部由人事处、对外联络处、离退处审批,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备案报告(原任职务、退休时间、所去国家、停留时间、党委意见、纪委意见);个人申请;邀请函等。
   
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国时间为一年以下(含一年)者,可保留原任职务,一年以上者,原则上应免去原任职务,回国后再根据工作需要安排相应职务。
   
党员因私出国(境),应由本人向所在党支部提出申请,在由基层党委办理保留(停止)党籍手续后,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二)申请出国(境)定居
   
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申请出国(境)定居(包括申请办理单程前往香港、澳门通行证),区别不同情况办理审批手续。担任现职的,须在辞去现任职务一年之后,退(离)休的,须在办理退(离)休手续半年之后,报学校党委审批。

    四、出国(境)审批程序
   
申请出国(境),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一)本人应实事求是地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必须写明出国的事由、条件、时间及经费来源,并按规定出具有关材料(如对方邀请函、证明对方身份和与申请人关系的材料)等。
  
(二)学校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规定对申请出国人员的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经审查,符合规定的,由本人填写《领导干部出国(境)审查表》一式二份,连同单位党组织和各有关部门的审批意见、个人申请、邀请函等材料,一并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审核后,报学校党委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要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做好思想工作,不准上推下卸,敷衍塞责。个人申请内容包括:对申请人出国事由、条件、时间、经费来源等情况
   (
三)经学校党委审查批准后,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方能到公安部门办理出国(境)手续。
  
(四)出国(境)前和回国后,干部本人应及时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干部回国后十日内,所在单位党组织要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

    五、加强管理,严肃纪律
  
(一)各级党组织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讲政治的高度,切实加强对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国(境)审批管理工作的领导,严格履行审批程序,认真抓好监督检查。
  
(二)出国(境)人员所在单位要全面、准确的掌握出国(境)人员的历史和现实表现及家庭情况,特别是在历次重大政治事件中的表现情况和对“法**”的态度。对掌握党和国家重要机密的人员要重点审查,并征求保密机关的意见,廉洁自律情况要征求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对出国(境)人员的申请材料要认真进行核实,严防弄虚作假问题的发生,发生问题要追究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三)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工作程序,密切配合,及时沟通情况,共同做好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因私事出国(境)审批管理工作。
  
(四)干部出国(境)期满返回后,要在半个月内将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按规定交由学校对外联络处保管。
  
(五)对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出国(境)中严重违反外事纪律或者出走、滞留不归的,学校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调查核实,向学校党委报告,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七、附则
   
本文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组织部、对外联络处负责解释。

                                                            二○○六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