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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管理

湖南科技大学中层干部请假制度

 

湖南科技大学中层干部请假制度

科大党发[2005]3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干部管理,强化岗位意识,规范在职中层干部离校备案、请假审批程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中层干部因公或因私离校,均需经学校领导同意,区分不同情况,办理备案或请假手续。
    
第三条  组织人事部门是中层干部出勤请假等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中层干部离校备案、请假、销假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中层干部请假期间,所主管(分管)工作须指定本单位(部门)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代理,并报组织部备案。

                            第二章  备案、请假、销假
    第五条  中层干部因私请假,须办理如下手续:
   
(一)先填写请假审批表,正职领导由分管校领导同意并报校主要领导批准;副职领导由部门正职领导同意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将请假审批表报组织部备案。
   
(二)除到组织部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外,还要按照学校考勤制度规定到人事处办理请假手续。
   
(三)除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的权利外,请假时间每年超过一周(工作时间5天)以上(含5天)的,扣除请假人员相应津贴。
    
第六条  中层干部出差,视不同情况,办理报告备案手续或书面请假手续。经本单位主要领导、校领导同意后,报组织部备案。
   
(一)正职领导(或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出差
   
1、出差地点在长株潭地区且时间在3天以内(含3天)的,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向组织部口头(电话)报告即可。
   
2、出差地点在长株潭以外或出差时间超过3天的,须填写请假审批表,经分管校领导、校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将审批表交组织部。
   
3、因工作需要随同校领导出差,由出差校领导与相关分管校领导通气即可,同时由本人向组织部口头(电话)报告即可。
   
(二)副职领导出差
   
1、出差地点在长株潭地区且出差时间在3天以内的,经本单位(部门)正职领导(或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向组织部口头(电话)报告即可。
   
2、出差时间超过3天不到10天的,须填写请假审批表,经分管校领导签字同意后将审批表交组织部。
   
3、出差时间超过10天的,须填写请假审批表,经分管校领导、校主要领导同意后将审批表交组织部。
   
4、因工作需要随同校领导出差,由本人向所在单位(部门)正职领导(或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请假,并向组织部口头(电话)报告。
   
第七条  中层干部经批准带薪参加在职学习一个月以上的,须填写请假审批表,经分管校领导、校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将审批表交组织部,同时按照学校考勤制度规定到人事处办理请假手续。
    
第八条  中层干部因公出国(境)和出国留学,按学校有关规定选派,须填写请假审批表,经分管校领导、校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将审批表交组织部,同时按照学校考勤制度规定到人事处办理请假手续。
    
第九条  中层干部假期外出旅游(各单位假期组织集体旅游)也需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并向组织部报告备案;外出期间安全问题自负,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发生安全事故等意外情况将不按工伤处理)。
    
第十条  请假人员在返校后及时到组织部、人事处销假。党委组织部于每月初将上月中层干部离校备案、请假、销假情况统计汇总后报党委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在每学期末将全校中层干部请假情况分类统计结果报校领导,并在全校范围内通报。

                               第三章  出差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中层干部受学校指派参加有关业务工作会议,相关经费在学校本单位行政经费中列支;参加有关学术会议,相关经费在本人的学术经费中列支。
    
第十二条  严禁中层干部公费旅游或变相公费旅游,财务部门要严格审核,把好报帐关。

                                 第四章  违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未经请假离岗、离校的,一经发现,除按学校考勤制度处理外,还将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缺勤情况纳入领导干部年度考核。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科级干部外出请假参照本制度执行。出差地点在长株潭地区或出差时间不超过3天的,经本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即可;出差地点在长株潭以外或出差时间超过3天的,须填写请假审批表,办理有关请假手续;出差时间超过10天的,需经分管校领导批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