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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科技大学直属党委、直属单位议事规则

 

湖南科技大学直属党委、直属单位议事规则

科大党发[2005]2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直属党委(党总支部)、直属单位议事程序,明确工作职责,理顺党政关系,提高工作效率,切实落实学校党委、行政的工作部署,促进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湖南科技大学委员会工作制度(试行)》、《湖南科技大学行政工作制度(试行)》、《中共湖南科技大学委员会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若干规定(试行)》和《中共湖南科技大学委员会直属党委(党总支部)工作细则(试行)》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直属党委(党总支部)包括学院党委(党总支部)、机关党委、离退休党委、后勤党委、图书馆党总支部、产业总公司党总支部、附校党总支部等;直属单位包括教学院、机关处(部)室、会计核算中心、就业指导中心、期刊社、图书馆、网络中心、附校、后勤实体、产业总公司、劳动服务公司以及工会、团委等。
   
第三条  学院党委(党总支部)会议是各学院党委(党总支部)集体决策,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决定和工作部署、研究学院党委(党总支部)重要工作的基本形式。
   
第四条  机关党委会议是机关党委集体决策,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决定和工作部署,研究机关各处(部)室等重要党务工作的基本形式。
   
第五条  院务会议是各学院行政集体决策,贯彻落实学校党委、行政决定和工作部署,研究学院重要行政工作的基本形式。
   
第六条  处(部、室)务会议是学校党政机关各处(部)、室集体决策,贯彻落实学校党委、行政决定和工作部署,研究部门重要工作的基本形式。
   
第七条  离退休党委、后勤党委、图书馆党总支部、产业总公司党总支部等参照机关党委议事规则执行。
   
第八条  会计核算中心、就业指导中心、期刊社、图书馆、网络中心、后勤实体、产业总公司、劳动服务公司和工会、团委等参照机关处(部)室议事规则执行。
   
第九条  附校参照学院党政议事规则执行。

                        第二章  机关处(部)室议事规则
    第十条  机关处(部)室职责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各项决定在本部门的贯彻执行。
    (二)落实学校党委、行政关于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等决定的实施意见和重要措施。
   
(三)完成学校党委、行政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为教学科研和师生员工服务。
    (四)研究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工作安排、工作总结和向学校及上级部门报送的文件、材料以及重要请示报告。
   
(五)讨论落实加强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廉政建设工作,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和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和权限,决定部门职工的考核和奖惩。
   
(六)讨论研究部门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
   
(七)建立和完善部门规章制度,积极推进政务公开,提高管理效率。
   
(八)认真完成本部门职责内的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处(部、室)务会议制度
   
(一)会议的组织
   
1、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
   
2、会议由部门主要领导(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召集并主持,部门正职不能出席时,可由正职委托一名副职召集主持。
   
3、参加会议的人员由各部门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自行确定,但参会人数最低不能少于3人。各部门提出会议组成人员名单,报党委组织部审核,由组织部报各分管校领导审批确定。各部门综合科(办公室)主要负责人负责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的起草。
   
4、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举行。
   
(二)会议的议事范围
   
1、传达、贯彻上级和学校党委、行政有关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研究决定在本部门的贯彻实施意见。
   
2、讨论研究本部门需要提交学校党委、行政研究决定的有关事项和拟下发的文件通知以及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的材料等。
   
3、讨论研究来信来访中涉及本部门需要答复、说明和解决的有关问题。
   
4、讨论研究本部门工作计划和近期工作安排、重要工作以及重要规章制度。
   
5、讨论研究本部门年度经费和政务公开等有关工作。
    6、讨论研究本部门奖惩、年终考核和津贴发放等工作。
    7、讨论研究本部门科级干部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及人事异动等工作。
   
8、讨论研究本部门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廉政建设等工作。
    9、讨论研究本部门分管领导权限内不能决定的有关重要问题。
    10、应当由会议讨论研究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会议的议题确定
   
1、在本制度规定的议题范围内,由部门分管领导提出需要会议讨论的议题,综合科(办公室)汇总,提前交会议主持人审查确定。
   
2、全局性的重大议题由本部门负责人共同商定,重大事项原则上应先取得共识,避免将分歧意见带到会议上。
   
3、议题确定后,由综合科(办公室)负责人提前分送给与会人员,并做好会议准备工作。
   
(四)会议的议事程序
   
1、会议应按确定的议题议事,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临时动议。凡跨科室协调过的事项不得临时改变意见。
    2、会议讨论议题时,先由部门分管领导或有关科室主要负责人对议题作报告性说明,听取议题说明后,与会人员要围绕议题集中进行审议。
   
3、一般性工作,经充分讨论后由会议主持人作出明确结论。重大问题,在充分酝酿、协商和讨论的基础上形成决议或决定。
   
4、确定需要落实或办理的事项,应明确责任人;对需要复议的问题,应提出明确的复议准备要求。

                        第三章  学院党委(党总支部)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学院党委(党总支部)职责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本院的贯彻执行。
   
(二)加强本院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具体领导党支部的工作。
   
(三)领导本院的思想政治工作。了解、分析党员和群众的思想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思想政治教育。
   
(四)领导本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贯彻党的统战工作方针和知识分子政策,抓好党对本单位统战对象及知识分子的工作。
   
(五)参与讨论和决定本院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院行政负责人在其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六)同院行政领导一起,做好本院干部的选拔、培养、考核、监督工作,以及学生政治辅导员、班主任的配备、管理工作。
   
(七)参与讨论研究本院教职员工在调动、出国、晋升、奖惩、职称评聘以及在职培训、出国进修访问等方面的工作,并负责政治审查。
   
(八)负责做好学生日常管理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以及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十三条  学院党委(党总支部)会议制度
   
(一)会议的组织
   
1、学院党委(党总支部)会议每月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2、会议由党委(党总支部)书记或由书记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可由书记委托副书记主持),组织委员负责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的起草。出席学院党委(党总支部)会议的人员为党委(党总支部)全体委员,不是委员的行政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议题需要并经会议主持人批准,有关人员可列席会议相关议题。
   
3、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
   
(二)会议的议事范围
   
1、传达贯彻上级组织和学校有关指示、决定、文件、会议精神,并研究制定其在本院实施的办法与措施。
   
2、研究党委(党总支部)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以及月工作安排和工作小结。
   
3、讨论研究本院干部职工教育、管理、考核、监督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
   
4、研究讨论本院干部队伍建设工作,在书记、院长协商提出人选的基础上,向学校党委提出本院科级干部的建议意见。
   
5、研究决定本院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宣传工作、统战工作、群众工作、稳定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的规划及实施办法。
   
6、审查接收教职工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并按规定程序上报学校党委审批;经学校党委授权,审批接收学生预备党员及预备党员的转正。
   
7、讨论决定院党委(党总支部)换届、委员调整及召开党员大会的有关事项,并按有关程序上报学校党委。研究决定所属党支部的设置、支部委员的调整。
   
8、研究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提出对违纪党员干部的处理意见。
   
9、听取工会、共青团和学生会的工作汇报,研究工会、共青团和学生会的工作。讨论研究本院学生的奖惩。
   
10、需要由学院党委(党总支部)研究讨的其它重要工作和问题。
   
(三)会议的议题确定
   
1、由委员提出需要会议讨论的议题,组织委员汇总后提前交书记审查确定。
   
2、学院党委(党总支部)全局性的重大议题应由书记和院长协商确定,重大事项事先应取得共识,如意见不一致,应暂缓提出。
   
3、会议应按会前商定的议题议事,除紧急情况外,一般不得临时动议。
   
(四)会议的议事程序
   
1、讨论议题时,先由提出议题的委员就议题的主要内容、所要解决的问题作出说明,全体与会成员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2、议题经充分酝酿后,采取口头表决或投票表决的方式,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定。如发生重大意见分岐,除紧急情况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后,下次再进行表决。
   
3、由会议主持人对议题作出明确结论。议定需要落实或办理的事项,应明确负责人;对需要再议的重要议题,一般应提出明确的再议准备要求。
   
4、确需变更决定时,由分管委员提出意见,经会议召集人同意后,提交会议讨论并作出变更或调整。

                           第四章  学院行政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学院行政职责
   
(一)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
   
(二)认真贯彻落实学校党委、行政工作部署以及学校党委、行政关于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等决定的实施意见和重要措施。
   
(三)研究学院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加强教学科研管理,认真落实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加强教学质量监控。
   
(五)加强学科、专业建设,研究讨论本学院的学科、专业发展规划。
   
(六)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研究制定师资队伍建设方案,提出年度进人计划,审议进人人选。
   
(七)负责组织做好教职员工的年终考核及津贴发放工作。
   
(八)讨论决定教职员工在调动、出国、奖惩、职称评聘等方面的工作。
   
(九)协助学院党委做好学院科级干部的选拔、培养、考核、监督工作,以及学生政治辅导员、班主任的配备、管理和学生就业工作。
   
(十)讨论研究学院年度财务预算和大额经费的审批,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院务会议制度
   
(一)会议的组织
   
1、院务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2、院务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院长不能出席时,可由院长委托书记或一名副院长召集主持。
   
3、院务会议成员:院务会议由院长、院党委(党总支部)书记、副院长,院党委副书记组成;院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并负责会议记录和起草会议纪要。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为有效。根据议题需要,经院长、书记协商,院属系(部)主任、党委(党总支部)委员、支部书记、团委书记、本学院分工会主席等可列席会议。
   
(二)会议的议事范围
   
1、传达上级有关指示、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并提出贯彻意见,贯彻落实学校党委、行政的各项决定和工作部署。
   
2、讨论决定学院的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年度经费预决算、津贴发放等重要问题,并拟订方案,报本学院教代会审议和学校审定。
   
3、讨论决定学院教学工作、实验室建设、人才培养方案以及学科、专业建设规划等重要事项。
   
4、讨论研究学院的科研及科技开发等工作。
   
5、讨论审议学院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经费开支以及院务公开等重大事项。
   
6、讨论研究本院师资队伍建设工作以及本院教师、实验室人员、行政人员、学生政治辅导员、班主任的聘任方案,并组织实施。
   
7、讨论研究需要在全院教职工中通报的重要情况。
   
8、讨论决定分管院领导权限内不能决定的有关重要问题及应当由院务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会议的议题确定
   
1、院务会议议题由院长确定。重大事项院长、书记原则上应先取得共识,避免将分歧意见带到会议上。
   
2、在本制度规定的议题范围内,由分管院领导提出需要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学院办公室汇总,提前交院长(或会议主持人)审查确定,全局性的重大议题应由院长和书记协商确定提出。
   
3、提交的议题应当是分管院领导和其分管部门经过认真研究形成的方案、意见和建议;在本学院跨部门的议题必须事先进行协调,并形成比较一致的意见和建议。
   
4、特别重要的议题,分管院领导应当事先征求院长和书记的意见,方可提出。
   
5、分管院领导在其职权范围内可以解决或协调解决的问题,不列入院务会议议题。
    6、重要议题(规划、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等)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并由院办公室提前分送全体与会人员。
   
(四)会议的议事程序
   
1、会议应按会前审查确定的议题议事,除紧急情况外,一般不得临时动议。
   
2、会议讨论议题时,先由分管院领导对议题作报告性说明;听取议题说明后,全体人员要集中精力审议。
   
3、经充分讨论后,由会议主持人对议题作出明确结论;议定需要落实或办理的事项,应明确主办人员。
   
4、对需要再议的重要议题,一般应提出明确的再议准备要求。

                          第五章  机关党委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机关党委职责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机关各单位的贯彻执行。
   
(二)负责机关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的工作。
   
(三)了解、分析党员和群众的思想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
   
(四)支持机关各单位行政负责人在其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协同做好机关各单位干部的选拔、培养、考核、监督工作。
   
(五)领导机关各分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抓好党对机关各单位统战对象及知识分子的工作。
   
(六)具体负责机关党员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
   
(七)具体负责机关干部队伍建设和作风建设。
   
(八)完成上级机关和学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  机关党委会议制度
   
(一)会议的组织
   
1、机关党委会议每月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2、会议由党委书记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组织委员负责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的起草。机关党委会议出席人员为机关党委全体委员。
   
3、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
   
(二)会议的议事范围:
   
1、传达贯彻上级组织和学校党委、行政有关指示、决定、文件、会议精神,并研究制定其在机关各单位实施的办法与措施。
   
2、研究机关党委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月工作安排和工作小结。
   
3、研究决定机关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宣传工作、统战工作、群众工作、稳定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的规划以及实施办法。
   
4、审查接收机关预备党员和讨论预备党员转正,并按规定程序上报校党委审批。
   
5、讨论决定机关党委换届、委员调整及召开党员大会的有关事项,并按有关程序上报学校党委。研究决定所属党支部的设置、支部委员的调整。
   
6、研究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及对违纪的党员干部的处理意见。
   
7、研究所属单位及个人年度考核的有关工作。
   
8、研究机关党支部、党员的考核和评优工作。
   
9、听取机关各分工会、共青团工作汇报,研究工会、共青团工作。
   
10、需要由机关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三)会议的议题确定
   
1、由委员提出需要会议讨论的议题,组织委员汇总后提前交书记审查确定。
   
2、机关党委全局性的重大议题由书记和副书记协商确定,重大事项原则上应先取得共识,如意见不一致,应暂缓提出。
   
3、会议应按会前商定的议题议事,除紧急情况外,一般不得临时动议。
   
(四)会议的议事程序
   
1、讨论议题时,先由提出议题的委员就议题的主要内容、所要解决的问题作出说明,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初步建议。
   
2、议题经充分酝酿后,采取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的方式,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定。如发生重大意见分岐,除紧急情况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后再进行表决。
   
3、由会议主持人对议题作出明确结论。议定需要落实或办理的事项,应明确负责人;对需要再议的重要议题,一般应提出明确的再议准备要求。
   
4、确需变更决定时,由分管委员提出意见,经会议召集人同意后,提交会议讨论并作出变更或调整。

                             第六章  会议要求与纪律
   
第十八条  学校直属党委(党总支部)会议、院(处)务会议等在研究决定本单位重大事项时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挥领导班子集体在决策中的作用。
   
(二)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法,积极做好决策前的调查研究,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增强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
   
(三)会议要讲究效率,讨论议题时,与会人员应围绕议题积极进行讨论,不发表与议题无关的意见,避免议而不决的现象。
   
(四)与会人员要以对工作高度负责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严肃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对会议形成的决议允许保留不同意见,但必须在行动上坚决执行。
   
(五)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除按规定履行职责或授权处理外,不得越权处理。贯彻落实其分管的工作时,要表明态度,提出具体意见。
   
第十九条  会议组织、服务人员要做好会议有关准备、通知、协调和组织工作,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妥善安排好工作,按时参加会议。因故不能与会者,应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二十条  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涉及保密的会议内容,不得泄露。

                           第七章  领导责任与违规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直属党委(党总支部)、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对议事规则的落实负有领导责任,要严格遵照议事规则,切实保证各项工作按时完成和取得实际成效。应该由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必须经过会议研究决定,决不允许以其他形式或方式作出决定。
    第二十二条
  不严格遵守议事规则的,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因此而影响班子内部团结、造成工作决策严重失误的,学校将追究主要负责人或当事人的责任,并按党纪政纪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党办校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五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