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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科技大学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聘用)办法(试行)

 

湖南科技大学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聘用)办法

(试行)

科大党发[2004]5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选拔任用(聘用)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干部实行选举制和任期制,行政干部原则上实行聘用制和任期制。
   
第四条  校党委及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五条  选拔任用(聘用)的处级领导干部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坚定的政治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各项政策法规。
   
(三)具有开阔的眼界,了解国情,熟悉校情,思想解放,实事求是,有事业心、责任感和奉献精神,务实创新,开拓进取。
   
(四)具有宽广的胸襟,讲党性、顾大局,认真和模范执行民主集中制,公道正派,善于团结同志一道工作。
   
(五)具有胜任岗位职责的领导能力,讲究领导方法,善于审时度势、驾驭局面,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六)具有优良的作风,廉洁勤俭,艰苦奋斗,深入实际,调查研究,谦虚谨慎,联系群众,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真心实意为群众谋利益。
   
第六条  提拔任用(聘用)的处级领导干部,一般应具备以下资格: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专业性强的单位其主要领导职务应由有研究生学历、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同志担任。
   
(二)具有五年以上工龄。
   
(三)提任副处级领导职务的,要在教学、科研系(所)或科级岗位工作三年以上,且年龄不超过50周岁。
   
(四)提任正处级领导职务的,原则上要在副处职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女性年龄不超过50周岁,男性年龄不超过55周岁。
   
(五)新提任的领导干部上岗前,至少参加一期学校党校或上级党校组织的干部培训。
   
(六)根据岗位的要求,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
   
(七)身体健康。
   
(八)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七条  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任,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但须严格按程序办理。
   
第八条  处级领导干部一般应当从后备干部中选拔。

                            第三章  民主推荐
   
第九条  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1年内有效。
   
第十条  民主推荐由校党委组织部主持,纪委、监察处负责监督。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领导班子换届时,按领导班子职数全额推荐;个别提任时,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一条  参加民主推荐的范围:
   
(一)推荐教学院领导干部人选,参加范围一般是所在单位全体教职工。如所在单位人数过多,可在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党支部书记、系(所)负责人、教职工代表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范围内进行民主推荐。
   
(二)推荐学校机关职能部门处级领导干部人选,根据职能部门的职责和工作范围,在相应的范围内进行民主推荐。
   
第十一条  民主推荐的程序:
   
(一)制定推荐工作方案、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和有关要求。
   
(二)采取召开推荐会、个别谈话、填写推荐表等方式推荐。
   
(三)由校党委组织部汇总推荐情况。
   
(四)向校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三条  改革干部任用制度,逐步扩大公开竞聘的范围,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章  酝酿考察
   
第十四条  对已确定的考察对象,由校党委组织部进行考察。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着重考察德、能、勤、绩、廉的表现,特别是思想政治素质和工作实绩。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包括不同的意见,注重群众公认。采取个别谈话、查阅档案、民主测评、实地考察、专项调查以及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考察对象情况。
   
第十五条  处级领导干部拟任人选在组织部门考察之前,由校党政主要领导酝酿,注意听取分管校领导的意见。对副职拟任人选的酝酿,应注意听取正职的意见。
   
第十六条  个别谈话范围为:
   
(一)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分管校领导。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政领导成员。
   
(三)与考察对象工作联系较多的部门、单位负责人。
   
(四)其他有关人员。
   
第十七条  考察应当听取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意见。
   
第十八条  考察工作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实施,主要程序是: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方案,同考察单位党政主要领导沟通情况。
   
(二)考察组采取多种方式,广泛了解被考察对象情况。
   
(三)考察组汇总、分析考察情况,视情况同考察单位党政主要领导成员交换意见。
    (四
)向校党政主要领导汇报,并形成书面考察材料。
   
第十九条  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内容包括: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第二十条  考察结果作为干部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各教学院、机关各处室领导班子换届前,应当采取领导和群众相结合、自上而下的组织考核与自下而上的民主评议相结合的办法,对干部进行考察。
   
第二十二条  参加考察的人员必须坚持原则,深入细致、公道正派,实事求是地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五章 讨论决定
   
第二十三条  处级领导干部任免,由校党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校党政主要领导会前应沟通意见。
   
第二十四条  校党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对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要情况不清楚时,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党委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五条
 担任工会、共青团和直属党委(党总支部)领导职务的干部,在换届选举大会召开期间,按照有关章程和规定进行选举,候选人名单要事先报校党委审查同意;工会、共青团组织负责人候选人名单还应报送上级工会、共青团组织同意,选举结果报校党委和上级工会、共青团组织批准。闭会期间,这些干部职务调整按本办法实施。
   
第二十六条  需要报上级党委(党组)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校党委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等。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备案。
   
第二十七条  校党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校党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组织部负责人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三)校党委到会成员以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并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四)对决定任免的干部,由校党委指派专人同本人谈话。正职一般由校党政主要领导谈话,副职一般由分管校领导谈话。谈话由组织部门具体负责安排。
   
第二十八条  经讨论决定拟任的领导干部在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至15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党务干部以校党委的名义行文;行政干部以校行政的名义行文。干部任免审批表由校党委组织部填写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六章  交流 回避
    第二十九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交流制度。交流主要在党政之间、机关不同职能部门之间、机关与教学院(直属单位)之间进行。严格执行组织纪律,克服干部调不出、派不进现象。
   
(一)交流的主要对象:在组织、人事、招生、就业、审计、财务、后勤、基建、国资、纪检、监察等部门任职满六年的;在其他部门同一职级岗位任职满六年的;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二)某些专业性强的部门的处级领导干部交流时限视实际情况可适当放宽。
   
(三)同一部门的党政正职和同一部门正副职一般不同时异部门交流。
    第三十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一)凡有夫妻关系、夫妻双方的近亲属关系(包括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以及近姻亲关系,不得在同一领导班子内任职,不得双方直接隶属同一主管领导或担任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的单位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工作。
   
(二)校党委及组织部门在讨论干部任免、奖惩问题时,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并不得以任何方式指使、暗示,进行干预或施加影响。

                          第七章  辞职 降职 免职
    第三十一条  建立处级领导干部辞职制度。
   
辞职包括个人申请辞职和责令辞职。
   
(一)个人申请辞职,指处级领导干部因个人或其他原因,自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个人申请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交党委组织部,由组织部报告校党政主要领导。校党委组织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之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否则,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二)责令辞职,指校党委及组织部门,根据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拒不辞职者,免去现职。
   
第三十二条  因工作能力较弱或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标准执行。
   
第三十三条  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上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可按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第三十四条  处级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免职:
   
(一)离职脱产学习期限超过一年(含一年)的(在读博士可保留职级至学习期满)。
   
(二)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半年以上的。
   
(三)经党委批准辞职或提前退休的。
   
(四)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数超过1/3、经组织认定为不称职的。
   
(五)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三十五条  领导干部退休或被解聘,其担任的职务自然免除。确因工作需要,经党委批准延缓退休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八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  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以下纪律:
   
(一)书记、校长一人不在校时,不能讨论干部任免事项。
   
(二)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校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三)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或个人改变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干部任免决定在任免文件下发前需复议的,应当经校党委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四)不准拒不执行校党委和上级派进、调出或调动、交流干部的决定。
   
(五)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干部任免决定正式通知前,不得私下传播。
   
(六)不准授意或要求提拔本人配偶、子女、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
   
(七)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干部,或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聘用)。
   
(八)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和有关规定的活动。
   
(九)不准在干部考察、考核工作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
   
(十)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聘用)中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行贿受贿。
    第三十七条
 选拔任用(聘用)处级领导干部实行以下监督:
   
(一)校党委及组织部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聘用)工作的检举、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执行本办法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处理建议。
   
(二)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聘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建立组织、纪检(监察)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由组织部召集,检查本办法执行情况。
   
(四)下级单位、部门和党员、干部及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聘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组织、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五)校党委及组织部应认真执行本办法,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按规定给予直接责任者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其中对从事考察工作的人员隐瞒或歪曲考察事实真相的,还须调离岗位。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组织的分配、调动和交流决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降职,并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九条  校党委和组织部对未按本办法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应予以纠正。

                           第九章  任期待遇
    第四十条  处级领导干部任期为三年。在任期内享受国家及学校给予的相应职级待遇。免职、降职、辞职或解聘后自第二个月开始,按新任岗位职级待遇执行。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科级干部的选拔聘用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之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