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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聘任

湖南科技大学辅导员岗位设置及聘任办法(试行)(科大党发〔2010〕15号)

湖南科技大学辅导员岗位设置及聘任办法(试行)

(科大党发〔2010〕15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中共湖南科技大学委员会、湖南科技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意见》,参照《湖南科技大学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聘用)办法》和《湖南科技大学辅导员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中央、教育部、省委和学校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有关文件精神,调动广大辅导员的积极性,推进辅导员队伍专业化和职业化建设,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稳定的辅导员队伍,为加强和改进我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提供人才支持和组织保障。

二、岗位设置

    各教学院设置副科级辅导员、正科级辅导员、副处级辅导员、正处级辅导员岗位。

三、聘任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四、聘任条件

(一)基本条件

1.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政治立场坚定,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和理论素养。

  2. 具有扎实深厚的业务素养,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善于运用各种新的工作载体,努力拓展工作途径,能够不断适应新形势、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

  3. 依法办事,坚持原则,遵守纪律,公道正派,自觉维护全局利益。

4. 坚持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爱岗敬业,为人师表,立德树人。

(二)科级辅导员资格

1. 聘任副科级辅导员,须大学本科毕业在专职辅导员岗位工作满三年,或硕士研究生毕业在专职辅导员岗位工作满两年,或博士研究生毕业在专职辅导员岗位工作满一年。

2. 聘任正科级辅导员,须大学本科毕业在专职辅导员岗位工作满六年,或硕士研究生毕业在专职辅导员岗位工作满五年,或博士研究生毕业在专职辅导员岗位工作满三年。

3. 能够履行岗位职责,认真完成学生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无责任事故。

4. 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

(三)处级辅导员资格

  1. 聘任副处级辅导员,须大学本科毕业在专职辅导员岗位工作满九年,或硕士研究生毕业在专职辅导员岗位工作满八年,或博士研究生毕业在专职辅导员岗位工作满六年。

  2. 聘任正处级辅导员,须任副处级辅导员两年以上。

3. 能够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业绩突出。

4. 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且至少有一年为优秀,或至少有一次校级(含校级)以上荣誉。其中聘任正处级辅导员,须为学校作出重大贡献,且获得与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相关的国家级综合性奖励。

五、聘任步骤

(一)本人申请:符合相应岗位条件的人员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湖南科技大学专职辅导员岗位聘任申请表》,报所在教学院。

(二)教学院推荐:所在教学院经党委(扩大)会议集体研究审查后,在申请表上填写推荐意见,并报党委组织部。

(三)资格审查:党委组织部会同纪委监察处、人事处、研究生工作部、学生工作部(处)、就业指导中心、校团委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初审,报学校党委审定后予以公示。

(四)述职面试:资格审查合格者参加所在学院组织的述职面试。述职面试由各教学院党委负责组织,成立由院领导、院党委委员、分工会负责人、系(所)主任(所长)、教师代表组成的面试测评委员会,对申请者进行面试测评。

(五)学生测评:由教学院党委组织相关学生(随机抽取)对资格审查合格者进行测评。

(六)组织考察:科级辅导员,由所在教学院党委组织考察,经集体研究后提出建议人选,填写《干部任免审批表》报党委组织部;处级辅导员,由党委组织部统一组织考察。

    (七)党委审定:党委组织部根据测评、推荐和考察情况,提出干部拟任方案,报学校党委审定。

(八)任前公示:对拟任人员进行任前公示。

(九)发文任职:由学校党委下发任职文件。

六、纪律要求

(一)自觉遵守组织纪律,顾全大局,服从组织安排。

(二)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不允许拉关系,走后门,跑官要官。

(三)自觉维护团结,不得拨弄是非,传播小道消息。

(四)申报者所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如发现弄虚作假,一律取消其资格。

违反干部聘任工作纪律的,视其情节轻重,依照党纪党规作出相应的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七、相关事宜

(一)辅导员岗位聘任工作在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党委组织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二)辅导员岗位每年聘任一次。

(三)工作年限是指在专职辅导员岗位上连续工作的时间,特殊情况由学校党委研究决定。

(四)所聘人员离开辅导员岗位,其行政职级自然免除。

(五)所聘人员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免去其相应行政职级。

八、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