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南科技大学委员会党校工作规定(修订)(科大党发[2020]33号)
(科大党发[2020]3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党校工作,全面推进学校党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校工作意见》和中共湖南省委教育工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校党校工作的意见》(湘教工委发[2014]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共湖南科技大学委员会党校(以下简称党校)是党委的重要部门,是学校党委领导的培养干部的学校,是教育培训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的主阵地,是学习、研究和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阵地,是党员、干部不断加强党性锻炼的熔炉,是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接受党的教育的主要课堂。
第三条 党校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紧紧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和学校工作大局,以培养造就高素质的干部、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为主要目标,为建设特色鲜明高水平综合性大学服务,为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服务。
第四条 党校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校姓党,把旗帜鲜明讲政治融入党校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模范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二)坚持实事求是,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强化问题导向,做到学以致用、知行统一;
(三)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严于律已,艰苦奋斗,清正廉洁;
(四)坚持从严治校,大力弘扬学习之风、朴素之风、清朗之风。
第五条 党校的基本任务是:
(一)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负责培训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党员、党务工作者、党支部书记、科级干部和处级干部;
(三)根据学校党委、行政的工作安排举办有关专题培训班;
(四)完成上级组织和学校党委、行政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党校对学员的教育培训目标是:
(一)坚持对党忠诚,把握正确政治方向,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锻造过硬党性,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掌握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学懂弄通做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坚定信仰者和忠实实践者;
(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增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意识,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
(四)敢于担当作为,勇于开拓创新,具有斗争精神,善于分析解决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问题;
(五)全面增强工作本领,具备胜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要求的知识和能力;
(六)严守纪律规矩,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永葆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
第二章 党校的设置和领导体制
第七条 党校与党委组织部合署办公,应保持工作的相对独立性。
第八条 党校校长一般由党委书记或党委副书记兼任,配备与党委其他职能部门正职同级别的党校常务副校长,常务副校长一般由党委组织部负责人兼任。可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与党委其他职能部门副职同级别的党校副校长,并兼任党委组织部副部长。
第九条 党校实行校务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由党校校长或常务副校长主持党校日常工作,定期召开校务委员会会议,研究部署党校工作。党校校务委员会委员一般由党委办公室、纪委办公室、组织部(党校)、宣传部、统战部、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校团委和马克思主义学院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学校党委任命。
第十条 在条件成熟的直属党委(党总支部)设立分党校。分党校校长、副校长分别由直属党委(党总支部)书记、副书记兼任,副校长主持日常工作。分党校主要负责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训,配合做好发展对象、预备党员及相关的培训。分党校接受直属党委(党总支部)领导和党校双重。
第十一条 学校党委把党校工作纳入党委整体工作部署,每学期至少研究一次党校工作,听取党校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党校工作和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二条 党校全面负责党校的教学管理工作,对分党校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教学工作
第十三条 教学是党校的中心工作,党校的一切工作都要围绕教学工作进行,为完成教学任务、提高教学质量服务。
第十四条 党校的主体班次是预备党员、发展对象和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根据工作需要和任务安排,举办领导干部、党务干部等专题培训班。
党校应根据不同层次、不同类别的培训要求建立完备的教学体系。各班次的教学要根据课程规划并结合形势任务的要求制定教学计划,对教学目的、教学内容、教学时间、教学方法、教学要求以及阅读书目等做出具体规定。
第十五条 党校教学应突出党的理论教育和党性教育的主业主课地位,具体教学内容包括:
(一)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
(三)党的理论知识、党章和党规党纪知识及党性教育;
(四)理想信念、党史国史及革命传统知识;
(五)党的最新理论研究成果及形势教育;
(六)道德品行、法治思维和反腐倡廉知识;
(七)其他理论知识和业务知识。
第十六条 党校要深化党课教学改革,创新教学方式,形成讲授与研讨、集中学习与自主学习、校内学习与社会实践活动相结合的充满活力的教育培训模式;大力推行研究式教学,综合运用讲授式和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互动式教学方法,加大案例教学力度,充分调动教师和学员的积极性,做到教学相长、学学相长;充分利用多媒体、互联网等现代化教育手段进行教育培训,努力提高培训教育的科学性、思想性,使党校教育培训具有吸引力、说服力、感染力,增强实效性。
第十七条 加强教学组织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形成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的教学实施和运行机制,建立完善的学习考核体系和教学效果评价体系。
第十八条 加强教材建设,使用充分体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具有党校特点的正版教材。
第十九条 加强党校和分党校的信息化建设,建立网上党校。
第二十条 党校注重理论研究和理论创新,教学和管理人员要结合工作实际,积极开展理论研究。
第四章 队伍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切实加强党校干部教师队伍建设。党校应有2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分党校应有1名兼职工作人员,负责党校、分党校的日常管理工作。工作人员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坚持实事求是,继承和发扬党的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和自我批评的三大作风,用改革创新精神办好党校。
党校要有一支适应两级党校教学需要,政治素质高、理论功底扎实、党性强、学风严谨、为人师表的高水平师资队伍。坚持党校教师准入和聘用制度,选聘实践经验丰富、理论水平较高、善于课堂讲授的党政领导干部、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思政课骨干教师和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基层工作者担任党校教师。坚持党员领导干部带头讲党课制度,校级党员领导干部和直属党委(党总支部)班子成员应定期到党校讲党课,每学年不少于一次。党校教师实行聘任制,由党校聘任,实行动态管理,以保证师资队伍结构合理,素质优良。党校要关心党校教师,会同人事处安排他们参加必要的进修和学术交流活动。根据有关规定,发放课时津贴。
第二十二条 党校教师要做到:
(一)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有坚强的无产阶级党性;
(二)具有扎实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功底和政治敏锐性,有创造性地研究新情况、新问题的能力,能胜任党校的教学与研究工作;
(三)具有良好的学风和教风,能深入实际,了解师生的思想状况,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能言传身教、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四)热爱党校教育工作,具有强烈的敬业精神,工作责任心强。
第二十三条 切实加强学员管理。坚持以人为本,按照加强领导、强化培训、严格管理、注重实效的要求,健全管理制度,改进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效果。党校学员管理包括政治教育、学习管理、组织管理。学习管理要充分调动学员的积极性,增强教学效果;组织管理要完善并严格执行学籍、学习、考勤等制度;思想政治教育要贯穿于学员管理全过程。各班次设立班主任或组织员,负责学员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健全制度,规范管理,做到教学工作制度化、管理工作规范化。进一步完善党校校务委员会会议制度、教研活动制度、检查评比制度、干部理论学习建档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实行科学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教学质量。规范学员成绩考核及党校证书管理制度,参加培训的学员并经考核合格的才颁发结业党校证书。党校结业证书由党校统一印制、颁发。
第五章 办学保障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党委保障党校的日常办公经费标准不低于党委其他同级部门;根据培训任务安排专项经费,保证购买培训教材、学习用品、结业证书和教师讲课酬金等实际需要,并列入学校的年度经费预算,做到专款专用。
第二十六条 加强党校基本教学条件的保障。保障和具备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的办公、教学场地和设施及其它条件。按照共建共用原则,确保党校和分党校有相对固定的培训场地。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党校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中共湖南科技大学委员会党校工作管理办法》(科大党发[2011]4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