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科技大学少数民族联谊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湖南科技大学少数民族联谊会。
第二条 本团体是经学校党委批准,在湖南省湘潭市少数民族联谊会的指导下,由我校的少数民族教职员工和热心于民族联谊工作的汉族代表自愿参与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在学校党委、行政领导下的群众组织,是学校党委和行政联系我校少数民族教职员工的桥梁和纽带,一切活动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努力促进各民族团结,组织全校少数民族师生为湖南科技大学发展献计出力。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为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与湘潭市少数民族联谊会,在湘潭市少数民族联谊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本团体住所:湖南湘潭市湖南科技大学。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 一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高举爱国主义和民族团结进步的旗帜,组织本校各民族教职工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邓小平理论,以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现代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不断提高各民族教职工的政治、文化素养;
( 二 )积极宣传党的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规,尊重各民族的风俗习惯及宗教信仰,广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活动;
( 三 )引导广大少数民族教职员工积极参与学校教学改革与创新,为湖南科技大学发展献计出力;
( 四 )维护少数民族的正当权益,开展互帮互助活动,帮助少数民族教职员工排忧解难;
( 五 )积极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协调好新时期各种民族关系,促进民族团结,维护学校政治稳定;
( 六 )采用多种形式宣传本校少数民族教师先进事迹,促进教师队伍的团结稳定;
( 七 )广泛加强各民族之间的交往,联络民族情谊,发展同省内外、海内外各民族同胞的联系和团结,维护祖国统一。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只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 )维护本团体的章程;
( 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 三 )在我校工作的少数民族公民和民族工作干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 一 )本人自愿并提出加入联谊会的申请;
( 二 )经理事会或小组讨论通过;
( 三 )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 一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 二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 三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 四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 一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 二 )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 三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 五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 六 )宣传贯彻民族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法乱纪受到党纪处分、刑事处罚或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 四 )决定终止事宜;
(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 三 )决定聘请名誉会长、特邀顾问、顾问;
( 四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 五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 六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其他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2)。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2/3以上常务理事到会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下的也可采用其他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联谊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 三 )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因工作需要,副会长、副秘书长的任职年龄可以放宽。
(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 五 )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联谊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联谊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 三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 一 )会费;
( 二 )捐赠;
( 三 )学校资助;
(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 五 )利息;
(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财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以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既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团体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