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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制度

中共湖南科技大学委员会党务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加强和规范党务公开工作,发展党内民主,强化党内监督,使全校党员更好了解和参与党内事务,推进学校党内民主建设,不断提高学校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切实推进学校党务公开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中共湖南省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的实施意见》及有关党内法规,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党务公开,是指全校各级党组织依照党章和党内法规,通过一定形式将党内事务及有关信息真实、及时地向党员或群众进行公开。

第三条 学校党务公开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正确方向,注重政治性。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党务公开放到推进特色鲜明高水平综合性大学建设中去统一谋划和统筹推进,把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要求贯彻到党务公开全过程和各方面。

(二)坚持发扬民主,注重全面性。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更好地调动全校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及时回应党员和群众关切,以公开促落实、促监督、促改进。

(三)坚持积极稳妥,注重实效性。注重党务公开与校务公开等的衔接联动、相互促进、协调运转,统筹学校党务公开工作,一般先党内后党外,分类实施,务求实效,更好地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四)坚持依法依规,注重规范性。尊崇党章,依规治党,依法办事,科学规范党务公开的内容、范围、程序、方式和时限,增强党务公开的严肃性和公信度,不断提升党务公开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委办公室组织协调,党委职能部门和各级党组织各负其责,党员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学校成立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党委副书记和纪委书记任副组长,成员由党员校级领导以及党委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纪委办(监察专员办)、教师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学生工作部、武装部、工会、团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委办公室,党委办公室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五条 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和制定学校党务公开工作制度、决定党务公开重大事项,指导校属各单位党务公开工作,落实党务公开工作的责任,负责党务公开工作的检查与考核,保证党务公开工作的常态化、规范化。

第六条 各二级党组织的党务公开工作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建立由二级党组织书记任组长、副书记任副组长、委员、各党支部书记、组织员和办公室主任组成的党务公开工作小组,切实履行好党务公开职责。

第三章 公开的范围

第七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情况,领导推进学校事业发展情况,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党的建设情况以及党的组织职能、机构等情况,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不得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宜公开的事项外,一般应当公开。

党务公开不得危及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经济安全、军事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国土安全和国民安全等。

第八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应当根据党务工作与党员和群众的关联程度合理确定公开范围:

(一)领导推进学校事业发展,涉及广大师生员工工作、学习、生活的党务,向社会公开;

(二)涉及学校党的建设重大问题或者党员义务权利,需要全体党员普遍知悉和遵守执行的党务,对全校党员公开;

(三)各二级党组织、各党支部的党务,在本单位公开;

(四)涉及特定党的组织、党员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党务,对特定党的组织、党员和群众公开。

第九条  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牵头编制学校党委党务公开目录,各二级党组织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党务公开内容和范围编制本单位党务公开目录,并根据职责任务要求动态调整。党务公开目录应当报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按照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四章 公开的内容

第十条  党的政治建设情况

(一)学习贯彻党中央和省委以及上级组织决策部署,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情况;

(二)贯彻和落实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情况;

(三)学校党代会决议、决定及贯彻执行情况;

(四)学校党委、二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及执行情况;

(五)学校党委的全局性工作、中心工作、阶段性工作的部署及执行情况;

(六)党内重要活动方案及实施情况;

(七)其他党的政治建设情况。

第十一条 党的思想建设情况

(一)全校性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及理论学习年度计划与落实情况;

(二)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情况;

(三)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及落实情况;

(四)落实“三会一课”制度情况;

(五)其他党的思想建设情况。

第十二条  党的组织建设情况

(一)校党委、二级党组织、党支部换届选举情况;

(二)二级党组织、党支部和党委部门设置情况;

(三)基层党组织、党务工作者、党员的考核、评优评先以及党员民主评议情况;

(四)支部建设及党员发展情况;

(五)党费、党务工作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六)保障党员权利情况;

(七)领导班子建设及成员工作分工情况;

(八)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双重民主生活会及整改落实情况;

(九)干部选拔任用、轮岗交流以及基层领导班子建设情况;

(十)干部管理、监督、民主测评、年度考核及奖惩情况;

(十一)党外干部培养、推荐、选拔情况;

(十二)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

(十三)民主党派参政议政情况;

(十四)其他党的组织建设情况。

第十三条 党的作风建设情况

(一)防止和纠正“四风”现象情况;

(二)领导干部调查研究、深入基层、定期接访等制度及落实情况;

(三)为师生员工解决教学、科研、学习、生活困难的情况;

(四)群团组织及学生工作评先评优和考核情况;

(五)收入分配方案及实施情况;

(六)其他党的作风建设情况。

第十四条 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一)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情况;

(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及考核结果;

(三)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情况;

(四)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五)专项检查和案件查处情况;

(六)落实党内监督制度情况;

(七)其他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第十五条  其他应当公开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老干部工作、安全稳定工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和计划生育工作情况。

第十六条  下列党务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二)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规定不予公开的。

第五章 公开程序和方式

第十七条  凡是应予公开的事项,相关党组织应当按照以下程序予以公开:

(一)提出。结合实际,围绕应予公开的事项,研究提出党务公开方案,拟订公开的内容、范围、时间、方式和时限等。公开事项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予以调整的,及时提出调整意见。

(二)审核。对党务公开方案进行审核,对拟公开的内容进行保密审查,并审核其必要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三)审批。依照职权对经过审核的职权范围内的党务公开方案进行审批,超出职权范围的必须按照程序报批。未经审批的内容一律不得公开。

(四)实施。按照经过批准的党务公开方案,结合每个公开事项的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方式,认真组织实施。

学校党委层面的党务公开事项,由党委职能部门或二级党组织提出方案,党委职能部门或二级党组织的主要负责同志审核把关,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特别重大、敏感事项提请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必要时报上级党组织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二级党组织层面的党务公开事项,由二级党组织及所属党支部提出方案,二级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负责审核、审批。党员群众个别申请公开的事项,向学校党委申请公开的,由党委办公室及时批转有关职能部门按照上述程序办理;向二级党组织申请公开的,由二级党组织按照上述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除主动公开的党务信息外,党员、群众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工作等特殊需要,向学校相关党组织申请获取相关信息。对申请的事项,可以公开的,相关党组织应向申请人公开或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暂时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可以不作公开,但应及时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原则上,收到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自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九条  根据党务公开的内容和范围,本着因事制宜、灵活多样、简便及时、方便知晓、便于操作、利于监督的原则,选择适当的公开方式。

在党内公开的,一般可以采取召开会议、制发文件、在局域网发布、在党员活动室发布等方式;向社会公开的,一般可以采取发布公报、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采访,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新媒体以及党务公开栏发布等方式。

第二十条  党务公开时限分为长期公开、定期公开、即时公开、适时公开。

(一)长期公开。对党的有关政策规定、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党组织的机构设置等具有长期性、固定性的内容应当长期公开。

(二)定期公开。对在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的常规性工作情况应当定期公开。定期公开的时间由相关党组织根据具体工作要求和实际需要确定。

(三)即时公开。对动态性、临时性、紧急性等工作情况,符合公开要求的应当即时公开。

(四)适时公开。对暂不能即时公开的事项,根据工作需要,按照规定达到公开要求后适时公开。

第二十一条 注重党务公开相关信息监测反馈,对引起重大舆情反应的,各级党组织、各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发现有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的信息,应当及时加以澄清和引导。

第六章 监督与追责

第二十二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将党务公开工作情况纳入向上一级组织报告工作或者抓党建工作专题报告的重要内容,并将其作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的重要内容。学校党委定期对各二级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

学校各级党组织应当每年向有关党员和群众通报党务公开情况,并纳入党员民主评议范围,主动听取群众意见。

第二十三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党务公开工作督查机制,开展经常性检查和专项督查,督查情况应当在适当范围通报。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依规依纪追究有关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如上级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中共湖南科技大学委员会党务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科大党发〔2011〕9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