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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制度

湖南科技大学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治校,认真落实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不断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办法》《湖南科技大学章程》《湖南科技大学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在学校党委领 导下,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 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坚持全面 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 任务,紧密围绕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推进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 国际交流合作等工作。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  校长办公会议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会讨论决定 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决

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  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提议的重要事项:

1.教师队伍建设、学生培养、学科建设、校园建设等学校内涵发展的重要工作规划,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重要工作计划等。

2.学校行政管理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设置与调整方案,学术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调整方案。

3.学校人才工作规划、重要人才政策、重要人才工程计划, 涉及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创新、人才成长环境优化等重要事项。  

4.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50万元及以上预算外经费支出方案、100万元及以上预算内非常规性经费使用方案的审议,重大捐赠,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5.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

6.国家或地方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重要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等学校重大项目设立和安排方案。

7.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建设,以及学校学术评价、审议、评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8.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省部级以上重大表彰推荐和校级重大表彰事项。

9.大学文化建设和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10.教职工薪酬体系、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惩处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11.校长认为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12.党委会认为需要先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的事项。

第六条  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1.贯彻落实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决策部署, 加强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工作措施。

2.执行学校党委会决定或决议事项的实施方案和重要措施。 3.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具体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安

排。

4.学校人才引进、培养、使用工作的重要事项。

5.学校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的人事聘任、解聘、考核、晋升、管理等重要事项。

6.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执行,10万元-50万元的预算外经费支出方案、50万元-100万元的预算内非常规性经费使用方案的审定,以及财务管理与监督审计的重要事项。

7.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实施中的重要事项。

8.学校重大建设、合作、采购项目实施中的重要事项。

9.学校年度审计计划安排、重点审计项目执行等年度审计事项。

10.学校学科设置、建设与评估,专业设置与调整,学位授权点的申报与建设等重要事项。

11.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与修订,课程体系建设和调整,教材编审,年度招生就业和学生毕业等重要事项。

12.科研项目设立,科研经费管理,科研成果申报、奖励与转化等重要事项。

13.学校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事项。

14.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的重要事项。

15.实施思想品德教育,推进课程思政建设和教师、学生社会实践的重要措施。

16.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提交审议的相 关事项。

17.教师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政纪处分,学生学籍管理、奖励及违规处理等重要事项。

18.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的重要事项。

19.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意见办理事项。

20.其他事关学校事业发展、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行政 事项。

21.按规定需要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七条  校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 情况经校长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不 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相关校领导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  校长办公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领导班子成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研究某一议题时,分管校领导应当到会。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当在会前向校长请假。

校长办公室主任、监察处处长、校工会常务副主席列席会议。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

第九条  校长办公会议议题由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或由呈报单位拟定、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提出。申报议题需填写《湖南科技大学校长办公会议题呈报表》,经分管校领导审阅签字同意后由呈报单位在会议召开三天前交校长办公室,由校长办公室汇总后报校长(或会议召集人)、党委书记共同商议,听取相关分管校领导意见,由校长(或会议召集人)确定。如遇意见不一致,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要事项前,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不成熟的议题、技术性问题的议题、分管校领导职权范围内可以解决或者经协商可以解决的问题不提交校长办公会议。有关领导小组、委员会等组织职权范围内可以解决的问题,应当由有关组织讨论解决。经协商请示后依然决定不了的问题,可以提交校长办公会议。

第十条  校长办公会议应当健全决策咨询机制,对拟研究讨 论的重要事项,议题相关单位应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 方面意见,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涉及学术事务的重要事项,应充分听取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意 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 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

第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议议题实行一事一报制度,议题相关 材料应当在会议召开两天前交校长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应当至少提前一天将会议材料送达与会人员。与会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做好准备,按时参加会议。

原则上未按时提交会议材料的议题不安排上会审定。

第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 或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实行一事一议。议事程序一般为:由提出议题的分管校领导或相关单位负责人简要报告议题情况。议题呈报单位、列席单位进行补充说明。其他与会人员发表意见。出席人员应当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未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校长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议题时,校长应当广泛听 取与会人员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对研究讨论的事项作出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讨 论的事项,可由校长与分管校领导共同商议临机处置,事后应及 时向校长办公会议通报

第十六条  校长办公会议审议议题时应当通知相关单位负 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问询

第十七条  校长办公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 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八条  校长办公会议作出的决定,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 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 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四章  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九条  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学校分管领导 或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应明确一名校领导牵头。

校领导可不定期召开专题会,协调推进校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专项工作;对分管单位执行落实校长办公会议决事项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落实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协调解决,重大事项执行落实的进展应当及时向校长报告。

第二十条  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学校领导班子成员、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照第九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第二十一条  校长办公室负责对校长办公会议决定的具体事项进行通知和督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校领导进行书面反馈。各二级单位执行落实校长办公会议决事项的情况纳入年终考核。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 校长办公室负责校长办公会议的会务工作,主 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分送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归档会议材料。

第二十 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的事项要及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必须准确、严谨,详实反映会议议决事项。会议纪要由校长办公室负责拟稿,由校长办公室主任审核后,经党委书记审签,由校长(或者会议主持人)签发。经会议讨论通过的、以学校行政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文件,由校长或校长指定的分管校领导签发。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具体工 作由校长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南科技大学校长办公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科大政发〔2017〕13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