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科技大学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党对学校领导的根本制度,是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的重要保证。为坚持和完善这一制度,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4〕55号)《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办法》(湘办发〔2016〕20号)《湖南科技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实施中国共产党湖南科技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三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现代大学制度建设,按照《湖南科技大学章程》管理学校,不断完善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依法治校、社会参与的治理结构,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特色鲜明高水平综合性大学建设。
第二章 党委的职责
第四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五条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把党的领导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任免、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发展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培育良好的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和对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八)加强党性党风教育,严明党的纪律,牢固树立群众观念,坚决反对和纠正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推进作风建设规范化、常态化、长效化。
(九)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十)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一)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六条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七条 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八条 党委会成员要认真学习、正确理解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群众意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共同研究决定学校的重大事项。按照分工分管各自的工作,大胆负责地做好党委分配的工作,并自觉关心和配合党委全局工作。
第三章 校长的职权
第九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依法治校和民主管理,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十条 校长的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行政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开展招生就业和创新创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校长主持学校行政工作,主动协调分管校领导之间的工作。对涉及学校全局的重大事项,校长要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专门力量进行调研、论证,制定初步方案并提交学校党委会讨论决定后,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受校长委托,分管校领导对自己分管范围内的日常工作和一般性问题可全权处理,但重大问题必须经校长审批。涉及与其他副校长有关的工作,可与其他副校长协商解决。如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可提交校长决定或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学校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四章 议事决策制度
第十三条 学校党委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及时换届。学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委设委员11人左右,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是党员的,一般应进入学校党委。党委委员除校级领导外,还可有教学院和学校党政工作部门负责人代表。
第十四条 党委会在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是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的决策机构,是学校党委议事、决策的主要形式。主要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执行同级党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研究决定党的建设以及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的重大事项;研究决定干部选拔任用和干部队伍建设、人才工作、大学文化建设和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等。必须由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校章程、办学定位、办学思路、整体发展建设规划和重大改革方案。
(二)上级党组织部署的重要任务和活动的贯彻实施方案,学校党组织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三)决定召开学校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和党代表会议,并对提议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选举学校党的委员会书记、副书记;通过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书记、副书记;增补和撤销党委委员等。
(四)学校基本规章制度、政策的制定和重大调整,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和学校党委及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党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校长工作报告。
(五)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配备、师资队伍建设、学科和专业建设等方案及其重大调整。
(六)干部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奖惩和监督,后备干部和人才队伍规划建设方案。
(七)学校年度财务预决算和收入分配方案,大额度资金的借贷和使用,重大项目立项与变更,产业发展政策和计划,国内外重要合作、交流项目。
(八)学校土地、房屋和其他办学设施等重要资源、资产的管理和处置方案。
(九)学校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
(十)需要党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大额资金运作(简称“三重一大”),由党委会研究和确定原则,分管校领导以及相关部门按照党委会确定的原则和要求,组织专门力量在广泛调研、论证、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提交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校长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党委会会议议事的主要程序和基本要求:
(一)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以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一般每两周召开1次,如遇重要情况经党委书记同意可以随时召开。
(二)出席会议人员为党委委员;不是党委会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办公室主任、校纪委副书记列席会议;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
(三)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分管职责提出建议,或由呈报单位拟定、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提出建议,呈党委书记(或会议召集人)、校长共同商议,听取相关分管校领导意见,由党委书记(或会议召集人)确定。如遇意见不一致,应暂缓上会。议题提出前,分管校领导、相关单位应进行充分调研、协商与论证。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四)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会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会委员到会。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党委会委员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会委员半数为通过。校长、党委书记应当最后表态。未到会党委会委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决定多名干部任免时,应当逐人表决。表决后,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形成会议决议或者决定。
(五)会议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党委会委员都要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态,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六)党委会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七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其议事范围依据校长的主要职权确定。
第十八条 校长办公会的主要程序和基本要求:
(一)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相关校领导召集并主持。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校长同意可以随时召开。
(二)校长办公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校长办公室主任、监察处处长、校工会常务副主席列席会议;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
(三)校长办公会议议题由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或由呈报单位拟定、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提出,呈校长(或会议召集人)、党委书记共同商议,听取相关分管校领导意见,由校长(或会议召集人)确定。如遇意见不一致,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要事项前,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校长办公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四)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研究某一议题时,分管校领导应当到会。会议在与会人员充分讨论、发表意见的基础上,由主持人归纳总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 党委会会议、校长办公会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把师生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作为重大决策程序,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和议而不决、决而不行。讨论决定学校重大事项,须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涉及学术事务的重要事项,应充分听取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立会议决定事项复议制度,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须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第二十条 党委会会议、校长办公会一般应提前通知与会人员,同时送达会议有关材料。与会人员须按照要求做好准备,按时参加会议。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时,须在会前向书记或校长请假。未到会党委会委员或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可以书面形式表达。会议安排专人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按照规定应报批的重大事项须及时讨论,提出方案,报上级组织审批。
第二十一条 校领导专题会是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分工和授权,专题研究其职权范围内重要事项、落实学校重要决策、协调部署工作的重要方式。校领导专题会不对重大问题做出决策。
第二十二条 校领导专题会的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
(一)会议由校领导召集并主持,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相关校领导、职能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及其他人员参加。
(二)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或由呈报单位拟定、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提出。对需要多位校领导参加的会议,由主要校领导或分管校领导与其他校领导就议题内容进行沟通,取得基本共识后方可上会讨论。
(三)会议由议题呈报单位简要报告议题情况;分管校领导进行补充说明;其他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归纳总结,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二十三条 学校将结合实际制定党委会会议、校长办公会和校领导专题会议事规则,对会议议事决策范围、议事决策程序和要求、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等作出具体规定。
第五章 协调运行机制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必须坚持学校党委的领导核心地位,保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党委书记和校长要认真研究,合理确定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明确工作职责。领导班子成员要增强全局观念和责任意识,认真执行集体决定,按照分工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党委书记和校长不直接分管干部人事、财务、工程和物资采购。
第二十五条 建立党委书记和校长定期沟通机制。定期召开党委书记、校长碰头会,交流学校重要事项进展、主要问题认识和未来工作部署,共同研究重要会议议题。研究党委会会议议题时,党委书记主动听取校长意见;研究校长办公会议题时,校长主动听取党委书记意见。党委书记和校长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同时,建立会议纪要互签机制。党委会会议纪要依次由校长、书记签发,校长办公会纪要依次由书记、校长签发。
第二十六条 建立“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的沟通酝酿机制。集体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前,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基本达成一致意见后再上会讨论。研究“三重一大”事项时,原则上党委书记和校长应当同时参加会议。凡干部任免、交流轮岗和转岗分流等事项在党委会会议讨论之前,应当在党委书记、校长、分管组织工作的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组织部部长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为提高会议效率,经党委书记和校长一致同意,有些重大事项可直接提交党委会会议研究审定。
第二十七条 完善学术管理机制。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合理确定学术组织人员构成,制定和完善学术组织章程,界定学术权力的范畴和行使权力的程序,保障学术组织依照章程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充分发挥其在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
第二十八条 健全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工作机制。每年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凡应由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经党委会会议、校长办公会研究后须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实行党务公开和校务公开,加大财务、项目招投标、招生等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力度。健全重大事项公示和重点工作通报制度,及时向师生员工、群众团体、民主党派、离退休同志等通报学校重大决策及实施情况。实行党员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和提案制,健全学校党委会向党代会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等制度,充分发挥党代表参与学校党的建设、事业发展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直属党委(党总支部、直属党支部)、二级单位运行机制。健全教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通过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教学院的重要事项。教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题须由党委书记和院长共同商定;研究重要事项时,党委书记、院长均须参加;会后应形成会议纪要并向本院师生公开。教学院党委会会议、院务会研究提出拟由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政联席会的有关决议和教学院其他工作。健全机关党委会议制度和机关处(部、室)务会议制度,集体研究决定机关党委和机关处(部、室)的重要事项,促进机关党委和机关处(部、室)决策的规范化、民主化、科学化。各直属党委(党总支部、直属党支部)、二级单位必须根据学校要求和单位实际研究制定上述会议的议事规则,对会议议事决策范围、议事决策程序和要求、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等作出具体规定。
第六章 校领导班子建设
第三十条 学校党委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好“两个维护,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坚持党建工作和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考核,把学校的党建工作抓具体、抓深入,坚定不移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党委书记要切实履行党建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责任。党委班子成员要认真履行“一岗双责”,抓好分管领域党建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
第三十一条 学校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党委书记和校长要胸怀教育报国初心使命,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认真履职尽责,忠诚干净担当,努力成为社会主义政治家、教育家。要正确处理领导管理工作和个人学术研究的关系,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主要精力投入学校管理工作,党委书记和校长一般不担任科研项目主要负责人。
第三十二条 学校领导班子应当经常沟通情况、协调工作。党委书记和校长要讲政治,讲大局,相互信任,加强团结,带头落实谈心谈话制度,及时交流沟通工作情况。党委书记、校长要发扬民主,与班子成员进行交心、谈心,充分听取和尊重班子成员的意见,支持他们的工作。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要经常交流思想、交换意见,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对职责分工交叉的工作,要注意协调配合。
第三十三条 坚持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党员校领导既要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会,又要参加学校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正确运用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开展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对在思想、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早提醒、早纠正。
第三十四条 坚持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努力提高政治理论水平和办学治校能力。党委理论中心组学习要以政治学习为根本,以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首要任务,以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重点,集体学习原则上每个月开展1次,每次学习时间不少于半天。每次学习研讨主题由党委书记商校长、党委副书记确定。要坚持学以致用,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确定学习主题和学习内容,把学习贯彻上级文件精神、决策部署与推进学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努力在学懂弄通做实上下功夫。
第三十五条 坚持密切联系群众制度。每位校领导对口联系教学院和独立科研单位,积极参加联系单位的重要活动,重点落实意识形态、党风廉政建设、综治维稳等“一岗双责”工作;要推动工作重心下移,深入基层加强调研,带头与学科骨干、青年教职工、学生交心谈心,与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交友;要带头抓好“教学礼拜”主题活动、上好思想政治理论课或形势政策课,主动进课堂、进班级、进宿舍、进食堂、进社团、进讲座、进网络。充分利用校领导接待日、阳光服务平台、校长信箱等渠道,广泛收集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回应解决师生员工的困难和问题。
第三十六条 校领导报告会是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报告所分管工作进程、部署下阶段工作和未来工作设想的会议。一般每年召开2次,原则上每学期期末进行。会议由党委书记或校长召集并主持,全体校领导、中层干部参加。
第三十七条 学校党委要加强对领导班子成员贯彻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不执行党委决议,或者在班子内部闹不团结而影响工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批评教育和及时制止,必要时报告上级组织。
第三十八条 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深入开展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的教育,进一步深化师生员工对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理解和认同,增强坚持和完善这一制度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强化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中国梦宣传教育,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师德师风建设全过程。深化新时代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改革创新,加强马克思主义学院建设,守正创新,铸魂育人。充分发挥课程、科研、实践、文化、网络、心理、管理、服务、资助、组织等方面工作的育人功能,构建“十大”育人体系,形成“三全”育人格局,着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不断开创新时代思想政治工作新局面。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湖南科技大学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科大党发〔2017〕8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