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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制度

湖南科技大学校领导接待日工作制度

为推进依法治校,保障师生合法权益,建立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湖南科技大学章程(修订)》,特制定本制度。

一、接待内容

(一)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方面的意见、建议或咨询。

(二)对加强和改善学校各级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的意见、建议及对各级领导干部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方面的意见、建议。

(三)对学校学科建设、教学、科研、管理和后勤服务及其他方面工作的意见、建议或要求。

(四)对学校各级党组织、行政单位在保障党员权利和教职工合法权益方面存在的问题或需要反映的情况。

(五)个人在工作、学习、生活中遇到的需要组织或领导给予帮助的事项。

(六)其他方面的事项。

二、接待领导

学校在职校领导负责接待,每次一人。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以下简称党办校办)、教务处、人事处、学生工作处(部)、研究生院(部)、财务处、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后勤管理处、保卫处、校工会等单位负责人列席接待。

三、接待对象

全校师生员工(含离退休教职工)。

四、接待组织

党办校办负责校领导接待日组织工作,做好接待前的准备、接待中的服务和接待后的协调、督查督办等。

五、接待时间

校领导接待日原则上每月安排一次(寒暑假除外)。

六、接待地点

接待地点一般安排在立德楼内,由党办校办征求校领导意见后在学校周会议安排表上公布。

七、接待要求

(一)党办校办应提前一周在学校网页上公布校领导接待日的值班接待领导、接待时间和地点等信息,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做好相应准备。

(二)来访单位或个人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与党办校办综合科联系,明确要反映的问题。若需提交书面材料的,应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交党办校办转呈参加接待的学校领导。无预约的来访者和重复上访者,一般不予安排和接待。如确需接待,应经负责接待校领导同意并在时间允许的情况下,安排在正常接待结束后进行。

(三)党办校办工作人员应认真做好接待对象的预约登记工作,填写《湖南科技大学校领导接待日登记表》,并根据来访者反映的内容进行分类。对各相关部门能解决的问题,由党办校办批转各相关部门落实解决;对带有全校共性及各相关部门无法解决的问题或事关学校发展建设及师生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由党办校办工作人员将接待对象的姓名、来访内容提前报负责接待的校领导,并通知来访者具体接待时间及相应事项,做好接待准备。

(四)接待对象应按时到达接待地点,服从安排,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秩序;反映问题时,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简洁明了,避免过激的言行;对以上访为由,无理取闹、妨碍学校正常工作秩序、经劝告无效者,交学校保卫处或公安机关处理。

(五)负责接待的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应认真听取接待对象对学校、对自己和分管部门及工作人员在工作、作风、廉洁勤政等方面的意见。受理的信访事项,能够当即解决的,现场给予解决、答复;当时不能解决的,尽快落实到各职能部门,一周内答复;对需学校领导集体研究的问题应向来访者解释清楚,一月内予以答复。对确实不能解决或有困难的问题,必须做好解释工作;对提出的有利于学校发展的意见和建议,报请学校党委会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六)参与校领导接待日的全体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认真落实领导批示精神,自觉保守接待对象要求保守的秘密或者隐私,不得随意扩散接待对象反映的问题。

(七)党办校办负责将每次接待师生员工的内容、处理结果,填入《校领导接待日记录》,定期汇总材料,报校领导传阅参考。定期向师生员工了解校领导接待日的意见和建议,以便及时改进工作,确保校领导接待日制度的实效性,相应材料年终统一按程序归档。

八、协调督办

(一)承办秘书负责填写《湖南科技大学校领导接待日问题落实处理单》,经党办校办负责人签署处理意见后,报请接待办公的校领导批示,重大问题需报请学校主要领导批示。

(二)根据校领导批示将处理单于接待次日下发至有关职能部门。落实单位对来访问题尽快做出处理,并于下一周周三下班前将落实通知单反馈党办校办。党办校办将落实情况呈报接待办公的校领导。

(三)教职工一般在来访日一周后到党办校办综合科了解问题落实情况;学生一般在来访日一周后到学生工作处(部)办公室或研究生院(部)办公室了解问题落实情况。

九、其他

(一)本制度由党办校办负责解释。

(二)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湖南科技大学校领导接待日工作制度》(科大政发〔2011〕16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