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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制度

湖南科技大学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依法获取学校信息,促进学校依法治校,提高学校工作的透明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学校信息,是指学校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以及社会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或者获取的,关系学校师生员工和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或者公共利益,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学校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校长任组长,校领导、党委委员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指导、监督全校的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以下简称党办校办),负责处理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具体职责为:

(一)具体承办学校信息公开事宜;

(二)协调、管理、维护和更新学校公开的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答复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学校信息公开目录、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等;

(五)协调各二级单位信息公开工作;

(六)协调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七)与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相关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校内各单位应明确一名负责人分管信息公开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按照学校要求清理、审查、确定、公布涉及本单位的应当予以公开的信息;

(二)负责承办和受理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提出的涉及本单位的信息公开申请;

(三)负责编制本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承担与本单位信息公开相关的其他职责。

各单位应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细则。

第五条  学校信息公开应当遵循《条例》《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所确定的原则,且不得危及学校的安全和稳定。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和范围

第六条 学校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属性。在公开信息时,应当明确信息的性质、公开的范围和途径。

第七条  学校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内容包括:

(一)办学规模、校级领导班子简介及分工、学校机构设置、学科情况、专业情况、各类在校生情况、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数量等办学基本情况,学校章程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制度、工作报告,学术委员会相关制度、年度报告,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重点工作安排,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等基本信息;

(二)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等招生考试信息;

(三)财务资产管理制度,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校办企业资产、负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等财务、资产及收费信息;

(四)校级领导干部社会兼职情况,校级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情况,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校内中层干部任免、人员招聘信息,教职工争议解决办法等人事师资信息;

(五)本科生占全日制在校生总数的比例、教师数量及结构,专业设置、当年新增专业、停招专业名单,全校开设课程总门数、实践教学学分占总学分比例、选修课学分占总学分比例,主讲本科课程的教授占教授总数的比例、教授授本科课程占课程总门次数的比例,促进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服务,毕业生的规模、结构、就业率、就业流向,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艺术教育发展年度报告、本科教学质量报告等教学质量信息;

(六)学籍管理,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学生奖励处罚办法,学生申诉办法等学生管理服务信息;

(七)学风建设机构、学术规范制度、学术不端行为查处机制等学风建设信息;

(八)授予博士、硕士、学士学位的基本要求和评定办法,拟授予硕士、博士学位同等学力人员审查和学历水平认定办法,新增硕士、博士学位授权学科或专业学位授权点审核办法,拟新增学位授权学科或专业学位授权点的申报及论证材料等学位、学科信息;

(九)中外合作办学情况、来华留学生管理相关规定等对外交流与合作信息;

(十)巡视组反馈意见,落实反馈意见整改情况,重大疾病、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预警信息和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等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除学校主动公开的信息外,本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学校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相关记录和保存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查处违纪行为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查处的。

(六)与学校师生员工及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或公共利益无关的。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三)项规定情形的信息,有关单位或个人同意公开的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公开。

第十条  学校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国家保密等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审查。学校对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部门确定。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一条  学校主动公开的信息,采取符合其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公开:

(一)学校信息公开网及信息拥有单位网站;

(二)信息公开栏、电子显示屏、触摸屏等;

(三)新闻发布会和其他相关会议;

(四)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

(五)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其他形式。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主动公开的信息,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公开:

(一)经常性工作中需要定期公开的信息,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授权信息拥有单位审核公开。

(二)可能涉密的信息由信息拥有单位以书面形式报送学校保密委员会审核,确定公开属性,可以公开的由信息拥有单位公开,不能公开的不予公开。

(三)信息公开过程中形成的资料信息拥有单位要整理归档,作为评议、考核的依据。

第十三条  属于学校主动公开范围的学校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学校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学校师生员工和其他主体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应采用书面形式向学校申请获取学校信息。

学校信息公开申请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

第十五条 党办校办对申请获取学校信息的申请人,根据下列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做出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且已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学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应及时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的学校信息;

(三)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学校信息,本实施办法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

(五)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

(六)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七)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补正申请,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八)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校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不再重复处理。

第十六条 申请人向学校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学校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学校有权将相关证明文件复印留存。

第十七条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学校提供的与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学校予以更正;学校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单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 学校认为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予公开。但是,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学校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九条 学校依申请公开学校信息,除可以按照省级价格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收取的费用应当纳入学校财务管理。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和纪委办(监察专员办)对学校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未按要求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而造成泄密等严重后果的,学校将依据上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违反国家关于信息公开的法律规定以及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或纪委办(监察专员办)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履行学校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信息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学校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学校信息的;

(六)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三条 已经移交档案馆的学校信息的公开,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党办校办负责解释。如上级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湖南科技大学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科大党发〔2011〕6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