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督导条例(国务院令第6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教育督导条例》已经2012年8月29日国务院第2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教育督导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督 学 第六条 国家实行督学制度。 第三章 督导的实施 第十一条 教育督导机构对下列事项实施教育督导: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被督导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督导机构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教育督导机构向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