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南科技大学委员会直属党委(党总支部)工作细则(科大党发〔2011〕36号)
中共湖南科技大学委员会
直属党委(党总支部)工作细则
(科大党发〔2011〕3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党的建设,促进学校直属党委(党总支部)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直属党委(党总支部)在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工作中的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湖南省高等学校党总支部工作细则》,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直属党委(党总支部)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保证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
第三条 直属党委(党总支部)是所在单位的政治核心,对本单位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组织的各项决定以及顺利完成本单位业务工作起保证监督作用。
第二章 直属党委(党总支部)的设置
第四条 党员100人以上的教学院、处级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经校党委批准,可以设立直属党委。直属党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4年。
第五条 党员50人以上不足100人的教学院、处级单位成立直属党总支部。党员不足50人的教学院、处级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经校党委批准,也可以成立党的总支部。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
第六条 直属党委(党总支部)一般由5人或7人组成,设专兼职书记、副书记2人,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律检查委员、统战委员、青年委员各1人,根据工作需要还可设保密保卫委员等。委员较少的直属党委(党总支部),一名委员可兼两名委员的工作。规模较大、党员较多的单位经批准可设专职党务干部(或秘书)1人。教学院党委一般要有一名专职书记或副书记。兼职的直属党委(党总支部)书记用于党务工作的时间,一般不应少于整个工作时间的二分之一。机关党委、后勤党委根据党员人数和工作情况一般设专职书记或副书记。
第三章 直属党委(党总支部)的主要职责
第七条 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第八条 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行政负责人在其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九条 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的工作。
第十条 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一条 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四章 直属党委(党总支部)党员大会
第十三条 直属党委(党总支部)党员大会和由它选举产生的委员会是直属党委(党总支部)的领导机关。
第十四条 直属党委(党总支部)党员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传达、学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和指示。
(二)定期听取和讨论通过本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并对其工作进行审查和监督。
(三)选举本委员会和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的代表,讨论罢免、撤换不称职的本委员会委员和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的代表。
(四)讨论、决定上级党组织布置和本委员会提交的其他重要问题,讨论、修改本委员会的某些决议。
第十五条 直属党委(党总支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其委员会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对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和检查。党员大会作出的决定,其委员会要认真贯彻执行。如发现党员大会的决定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或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时,委员会可重新召开党员大会讨论决定或请示上级党组织裁决。委员会不得把意见强加给党员大会或置于党员大会之上。
第十六条 直属党委(党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直属党委(党总支部)委员必须有3年以上的党龄。委员会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应报学校党委批准。任期届满应按期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换届,应报学校党委批准。延长任期或提前换届一般不超过半年。委员在任期内出缺,应及时补选。学校党委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直属党委(党总支部)负责人。直属党委(党总支部)党员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如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无特殊情况,一般不宜推迟召开。
第五章 直属党委(党总支部)书记和委员的主要职责
第十七条 直属党委(党总支部)书记的职责是:
(一)在直属党委(党总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负责召集委员会和党员大会,主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传达、贯彻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按时向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三)提出工作计划,布置、检查、督促直属党委(党总支部)委员和所属各党支部的工作,检查直属党委(党总支部)和所属各党支部工作计划、决定和上级决议的执行情况。
(四)负责本单位的干部工作,做好本单位干部的选拔培养和管理工作。
(五)深入实际,联系群众,经常听取党员、群众的批评和建议,关心党员、群众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六)参与本单位重要问题的讨论和研究,积极支持行政负责人的工作,协调本单位党、政、群和民主党派等方面的关系。
(七)搞好委员会的自身建设,充分发挥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作用。
第十八条 直属党委(党总支部)副书记协助书记开展工作,书记不在或空缺时,受书记或学校党委委托代理书记工作。教学院党委专职副书记,在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和本教学院党委的领导下,负责学生中党的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党委及党委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和本教学院党委的工作安排,结合学生工作实际,制订本单位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对学生进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形势任务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
(三)组织辅导员做好学生工作,定期召开学生工作会议,安排、研究、总结阶段性工作,并定期向本教学院党委和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汇报。
(四)配合党委组织部,对学生进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建立学生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做好在学生中发展党员及党员教育管理工作。
(五)指导分团委、学生会开展工作。
(六)组织学生开展争创先进班集体,争当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活动。
(七)做好新生入学教育、毕业生离校教育工作,做好或配合做好招生、学生就业工作。
(八)开展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定期了解和研究学生思想状况,提出实施意见,并及时向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和本教学院党委汇报。
第十九条 组织委员的职责是:
(一)了解、掌握本单位直属党委(党总支部)的组织状况,提出所属党支部组织生活安排和党支部划分、调整的意见,检查、督促党支部过好组织生活。
(二)了解、掌握党员的思想状况,会同宣传委员、纪检委员抓好党员教育,关心党员的学习、工作和生活。
(三)了解、掌握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情况,提出直属党委(党总支部)发展党员的工作计划,督促各支部做好入党积极分子和预备党员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办理接收新党员、预备党员转正和对党员进行组织处理的有关手续。
(四)负责直属党委(党总支部)委员会、党员大会的会议记录和有关文书工作,收缴党费,接转党员组织关系,抓好流动党员的管理。
(五)组织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搜集、整理党员和支部的模范事迹,向直属党委(党总支部)提出表扬、奖励党员和支部的建议。
(六)不设保密保卫委员的,一般还应兼管直属党委(党总支部)的保密保卫工作。
第二十条 宣传委员的职责是:
(一)提出政治理论学习计划,组织党员、群众学习,检查学习情况,总结推广学习经验。
(二)了解、掌握师生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提出宣传教育意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三)协助书记抓好党课教育,指导群众性的读书、读报和谈心活动,负责分发和管理党报、党刊及党员读物。
(四)加强与同级工、青、学和民主党派组织的联系,指导、协助他们搞好思想政治教育。
(五)大力宣传和表扬先进思想和先进事迹,组织开展各种健康有益的文娱活动。
第二十一条 纪律检查委员的职责是:
(一)了解、掌握党员在遵守党纪国法方面的情况,提出党风党纪教育意见,组织党员学习党规党纪和有关法律。
(二)受理并向所在直属党委(党总支部)转达群众对党员的检举、揭发、控告,受理、转达党员的控告、申诉,协助学校党委和纪律检查部门做好本单位党员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
(三)考察、了解受处分党员改正错误的情况,对他们进行教育和帮助。
第二十二条 统战委员的职责是:
(一)负责对党员、群众进行党的统一战线理论、政策的宣传、教育。
(二)经常与本单位的统一战线对象保持联系,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协助上级党组织和统战部门做好有关统战工作。
第二十三条 青年委员的职责是:
(一)密切联系本单位的青年群众,了解他们的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他们的思想教育工作。
(二)指导同级共青团、学生会等青年组织围绕党的中心工作,结合青年特点,开展各种健康向上的活动;支持共青团、学生会等青年组织搞好自身建设,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实际问题。
第六章 直属党委(党总支部)的制度建设
第二十四条 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直属党委(党总支部)要建立健全学习中心组的学习制度。学习坚持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学习时间每年不少于15天。学习内容由校党委统一安排。
第二十五条 会议制度。直属党委(党总支部)委员会一般每个月召开一次,会议主要研究讨论直属党委(党总支部)的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干部工作和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以及需要研究讨论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二十六条 集体领导制度。直属党委(党总支部)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均须由直属党委(党总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对集体作出的决议,每个委员都必须坚决执行。直属党委(党总支部)书记要发扬民主,善于集中委员的意见,带头执行集体作出的决定,不擅自决定重要问题。直属党委(党总支部)委员要尊重和支持书记的工作,按照各自的分工,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完成分担的工作任务。
第二十七条 党员教育管理制度。直属党委(党总支部)要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要督促所属各党支部坚持“三会一课”制度,通过党课和其他各种形式,加强对党员进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党性、党风、党纪以及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教育,使党员增强党的观念,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理论政策水平,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二十八条 民主生活会制度。直属党委(党总支部)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民主生活会要事先征求党内外群众对直属党委(党总支部)委员会及其成员的意见,确定会议主题,做好充分准备;直属党委(党总支部)委员在民主生活会上要联系自身的思想、学习、工作实际,认真检查,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直属党委(党总支部)委员会的民主生活会情况,应及时向学校党委报告和党员群众通报。直属党委(党总支部)委员除参加委员会的民主生活会外,还要参加其所在党支部的民主生活会。
第二十九条 报告、请示工作制度。直属党委(党总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每半年必须向直属党委(党总支部)党员大会和学校党委报告一次,接受学校党委和党员的监督;重要问题应及时请示、报告。直属党委(党总支部)委员会改选时,书记应向党员大会作一次全面的工作报告。
第三十条 联系群众制度。直属党委(党总支部)要密切联系群众,通过定期召开群众座谈会、广泛开展谈心活动、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及时了解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建议,了解和帮助解决群众关心的实际问题,做群众的知心朋友,疏通和拓宽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渠道,密切党群、干群关系。
第三十一条 廉政建设制度。要结合民主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等工作,认真检查党风党纪和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加强党内和民主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认真地进行整改,并将检查、整改情况向党员大会和学校党委报告。
第三十二条 民主评议制度。直属党委(党总支部)应按学校党委的统一部署,组织对党员思想、工作、学习、作风和先锋模范作用的评议。做好评选优秀党员、处置不合格党员等工作。直属党委(党总支部)还要结合每年直属党委(党总支部)委员会的年终民主生活会,进行民主评议党员领导干部的工作。通过评议,进一步搞好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提高领导班子成员素质。
第七章 直属党委(党总支部)与行政、
群众组织和民主党派的关系
第三十三条 直属党委(党总支部)要参与本单位行政重要问题的讨论和决策,积极支持行政负责人在其职权范围内充分行使职权,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力戒包揽行政事务。行政主要负责人要支持直属党委(党总支部)的工作,定期向直属党委(党总支部)报告工作,自觉接受直属党委(党总支部)和广大党员、群众的监督。党员行政主要负责人一般应作为直属党委(党总支部)委员候选人,当选后参与直属党委(党总支部)委员会的工作。
第三十四条 直属党委(党总支部)领导同级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支持他们依照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定期讨论、研究他们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帮助他们搞好自身领导班子建设,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充分发挥他们在团结教育广大群众、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方面的作用。
第三十五条 直属党委(党总支部)要关心本单位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团结他们共同完成本单位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中共湖南科技大学委员会直属党委(党总支部)工作细则(试行)》(科大党发〔2004〕25号)同时废止。
(审稿:刘建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