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南科技大学委员会党支部工作细则(科大党发〔2011〕37号)
发布时间:2011-12-05
中共湖南科技大学委员会党支部工作细则
(科大党发〔2011〕3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党的建设,促进学校党支部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党支部在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工作中的战斗堡垒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湖南省高等学校党支部工作细则》,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党支部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保证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
第三条 党支部是学校党的基层组织和党的全部工作的基础,是党直接联系师生员工的桥梁和纽带,对本单位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各项决定以及顺利完成本单位各项工作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二章 党支部的设置
第四条 党支部根据党员人数和便于开展活动、发挥作用的原则设置,一般由党支部提出,直属党委(党总支部)审批,报党委组织部备案。教师党支部一般按院(系)内设的教学、科研机构设置;学生(包括研究生)党支部党员人数原则上不超过20人,可以按年级或专业设置,学生中正式党员达到3人以上的班级应及时成立学生党支部;机关、后勤等部门的党支部一般按部门设置。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以与业务相近的部门或单位联合成立党支部。
离退休党委要根据教职工离退休党员的特点将其编入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第五条 为执行某项任务,时间在半年以上,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临时性单位,可建立临时党支部。临时党支部在执行任务结束后即行撤销。
第六条 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可设若干党小组,每个党小组不得少于3名党员。党小组作为党支部的组成部分,在党支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不是党的一级组织。
第三章 党支部的主要职责
第七条 教职工党的支部委员会要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工作,经常与行政负责人沟通情况,对本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教职工党的支部委员会负责人参与讨论本单位的重要事项。教职工党的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团结师生员工,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保证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二)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向党员布置做群众工作和其他工作,并检查执行情况。
(三)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四)经常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分析并反映师生员工的思想状况,维护党员和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八条 大学生党的支部委员会要成为引领大学生刻苦学习、团结进步、健康成长的班级核心。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推动学生班级进步。
(二)加强对学生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发挥学生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影响、带动广大学生明确学习目的,完成学习任务。
(三)组织学生党员参与班(年)级事务管理,努力维护学校的稳定。支持、指导和帮助团支部、班委会及学生社团根据学生特点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四)培养教育学生中的入党积极分子,按照标准和程序发展学生党员,不断扩大学生党员队伍。
(五)积极了解学生的思想状况,经常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并向有关部门反映。根据青年学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四章 党支部大会
第九条 党支部大会和由它选举产生的支部委员会是党支部的领导机关。在支部范围内,党支部大会享有最高的决策权、选举权和监督权。
第十条 党支部大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
(二)定期听取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对支部委员会的工作进行审查和监督。
(三)选举支部委员会和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的代表,讨论罢免、撤换不称职的支部委员和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的代表。
(四)讨论接受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评选优秀党员,讨论对犯错误党员的处理意见以及支部委员会提交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十一条 党支部大会每学期召开1至2次,如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在支部大会闭会期间,支部委员会负责处理支部的日常工作,对支部大会和上级党组织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和检查。支部大会作出的决定,支部委员会要认真贯彻执行。如发现支部大会的决定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或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时,支部委员会可重新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或请示上级党组织裁决。支部委员会不能把意见强加给支部大会或置于支部大会之上。
第十二条 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一般由3人或5人组成,设书记(必要时可设副书记1人)、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律检查委员、青年委员。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只设书记1人,必要时可设副书记1人。
第十三条 党支部大会应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推选那些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廉洁奉公,热爱党的工作,密切联系群众,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的正式党员担任支部委员,特别要选好支部书记。党支部书记应由党性强、政治业务素质好、作风正派、工作负责、联系群众、有奉献精神、有一定党务工作经验和组织能力的党员担任。新担任党支部书记的要参加必要的培训。
学生党支部书记可以由政治辅导员担任,也可以由具备条件的优秀学生党员担任,但必须落实一名政治辅导员对支部书记的工作进行指导。
第十四条 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均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其中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在选举前须经直属党委(党总支部)审查同意。直属党委(党总支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党支部负责人。
第十五条 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两年。任期届满应按期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换届,应报直属党委(党总支部)批准。延期或提前一般不超过半年。支部委员在任期内出缺,应及时补选。
第五章 党支部书记和委员的主要职责
第十六条 党支部书记的主要职责是:
(一)在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主持支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传达、贯彻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召集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大会,提出支部工作计划,布置、检查、督促支部委员的工作。
(三)检查支部工作计划、决议的执行情况,经常听取党员、群众的批评和建议,按时向支部委员会、支部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四)深入实际,联系群众,掌握党员、群众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经常与支部委员和同级行政负责人保持联系,交流情况,商量工作,协调本单位内部党、政、工、团、学和民主党派等方面的关系。
(六)搞好支部委员会的自身建设,抓好支部委员会的学习,按期召开支部委员会的民主生活会,增强支部委员会的团结,充分发挥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作用。
党支部副书记协助书记开展工作,书记不在或出缺时,受书记或上级组织委托代理书记工作。
第十七条 组织委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了解、掌握党支部的组织状况,提出支部组织生活安排的意见。
(二)了解、掌握党员的思想状况,会同宣传委员、纪检委员抓好党员教育,关心党员的学习、工作和生活。
(三)了解、掌握要求入党积极分子的情况,提出发展党员的意见,负责要求入党积极分子和预备党员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办理接收新党员、预备党员转正和对党员进行组织处理的有关手续。
(四)加强对党员的管理,负责支部委员会、支部大会的会议记录和党组织、党员统计、党员鉴定、登记和民主评议党员等文书工作,收缴党费,接转党员组织关系。
(五)组织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搜集、整理党员的模范事迹,向支部委员会提出表扬、奖励党员的建议。
(六)不设纪检委员、保卫委员、保密委员的支部,一般还应兼管支部的纪检、保卫、保密工作。
第十八条 宣传委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党员、群众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学习党章、党的历史和党的基本知识,提出学习计划,检查学习情况,总结推广学习经验。
(二)了解、掌握党内外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提出宣传教育意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三)协助支部书记抓好党课教育,指导群众性的读书、读报和谈心活动,负责分发和管理党报、党刊及党员读物。
(四)加强与同级工、青、学等组织的联系,指导、协助他们搞好思想政治教育。
(五)掌握好宣传阵地,做好宣传鼓动工作,大力宣传和表扬先进思想和先进事迹,组织开展各种健康有益的文娱体育活动。
(六)不设统战委员的支部,一般还应兼管支部的统战工作。
第十九条 纪律检查委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了解、掌握党员在遵守党纪国法方面的情况,提出党风党纪教育意见,组织党员学习党规党纪和有关法律。
(二)受理并向上级党组织转达群众对党员的检举、揭发、控告,受理、转达党员的控告、申诉,协助上级党组织和纪律检查部门做好本单位党员违纪案件的查处。
(三)考察、了解受处分党员改正错误的情况,对他们进行教育和帮助。
第二十条 青年委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密切联系本单位的青年群众,了解他们的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他们的思想教育工作。
(二)指导同级共青团、学生会等青年组织围绕党的中心工作,结合青年特点,开展各种健康向上的活动;支持共青团、学生会(班委会)等青年组织搞好自身建设,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实际问题。
第六章 党支部的制度建设
第二十一条 党员组织生活制度。党员组织生活以党支部为单位,党员人数多的,可以党小组为单位,每月至少组织一次。组织生活的内容由支部按照有关规定和上级党组织的要求进行安排,注意生动活泼,讲求实效。对党员参加组织生活情况应严格考勤,定期公布。无故不参加组织生活或没有履行请假手续的党员,要按党章和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党课制度。上党课每学期至少两次,主要是进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宣传,国内外政治、经济形势宣传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等。党课一般由上级党组织安排,人数较多的支部也可自行组织,参加人员除全体党员外,应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参加。
第二十三条 民主生活会制度。党支部每学期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民主生活会要联系自身的思想、学习、工作实际,认真作好准备,切实解决问题。支部委员除参加党支部的组织生活会外,还要参加支部委员会的民主生活会。
第二十四条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党支部每年组织一次对党员思想、工作、学习、作风和模范作用的评议,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做好评选优秀党员、处置不合格党员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集体领导制度。党支部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支部书记要发扬民主,善于集中委员的意见,带头执行集体作出的决定,不擅自决定重要问题。支部委员要尊重和支持书记的工作,按照各自的分工,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完成分担的工作任务。
第二十六条 党支部目标管理制度。按照省委教育工委和上级党组织关于党支部工作目标管理的要求,制订具体的工作计划,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各项工作目标的顺利完成。每年年底以前,党支部应对全年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做好支部自检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七条 “创先争优”活动制度。认真抓好“创建先进党支部、争当优秀共产党员”活动,每年进行一次全面的总结、评选表彰先进。
第二十八条 联系群众制度。通过群众座谈会、谈心活动、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保持同群众的密切联系。每个支部委员和党员都应联系一个点、一名或一名以上的群众或入党积极分子,及时了解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建议,帮助群众解决实际问题,做群众的知心朋友,并定期向支部大会或支部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九条 党风党纪检查制度。按照上级党组织的统一部署,组织开展党风党纪和廉政建设检查。结合民主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进行整改,并将检查、整改情况向支部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三十条 请示、报告制度。支部委员会每半年向支部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一次工作,接受上级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重要问题应及时请示、报告。支部委员会改选时,支部负责人应向支部大会作一次全面的工作报告。
第七章 党支部与行政、群众组织的关系
第三十一条 党支部应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党支部书记参与讨论决定本单位的重要问题,支持行政负责人的工作。行政负责人应支持党支部的工作;是党员的还要定期向党支部报告工作,自觉接受党支部和党员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党支部领导同级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支持他们依照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定期讨论、研究和解决他们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必要条件,充分发挥他们在团结教育广大群众、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方面的作用。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中共湖南科技大学委员会党支部工作细则(试行)》(科大党发〔2004〕26号)同时废止。